浙江杭州,女子到百货铺购买日常用品,见到一口铁锅很精致,她好奇拿起来瞧了瞧,看到售价居然要2588元,随后小心翼翼的将铁锅放下。谁知店员走过来,指责铁锅是被女子弄坏的,要求女子赔偿,无奈支付了500元才离开的。

事发当日,陈瑶在当地租了一套房子,紧接着就去附近的商场,准备买一些生活用品,陈瑶在经过杂货铺的时候,看到里面摆的商品比较齐全,甚至还在搞优惠活动。

陈瑶走了进去,看到货架上摆放的一个铁锅,这个铁锅从外观和质感上看,不仅美观,做工非常精细,让人看了爱不释手,她觉得如果性价比高的话,就当场购买。

可在无意之间,看到价签要2588元,陈瑶随后将铁锅放回原位,她从来没见过这么贵的锅,而这个锅的价钱都够自己好几个月的生活费了,当然不可能把钱花在这个铁锅上,铁锅被放回原位后,突然走来一位店员,气势汹汹的对她呵斥:锅被你弄坏了,必须花钱买走。

听到此话,陈瑶瞬间懵了,自己将锅放回原位的时候,既没有磕碰,也没有划伤,店员为何要冤枉自己。店员以为陈瑶老实人,便要求她把锅买走,不然别想走出去,陈瑶孤立无援,不知道该如何面对。

原来店员指责陈瑶不是没有证据的,店员认为店里就只有她,碰到了这口铁锅,而铁锅上又出现了5毫米的划痕,肯定是陈瑶的责任,因此才要求她把锅买走。陈瑶也不是好惹的,再者没做过的事,为什么要承担责任。

对此,她拒绝购买这口铁锅,陈瑶表示:这口锅为什么不是你故意整坏,专门来坑顾客的呢?店员并没有理会这套说辞,反而坚持要求,让陈瑶将锅买走。双方一直争执不下,店员的态度十分坚硬,陈瑶便先败下阵来。

陈瑶表示自己刚到这个城市,租了一套房,手中并没有多少积蓄,看店员能不能便宜点,或者只是支付维修锅的钱,店员冷漠的看了陈瑶一眼,随后同意她支付500元,来维修这口铁锅的划痕。

付完钱陈瑶变得很颓废,还抱怨自己,明明什么都没干,500元就这么没了,回到家之后,陈瑶越想越生气,将此事曝光给记者,希望能为自己讨回公道。

次日进店前,陈瑶和记者发现这口铁锅还在货架上,并没有送去维修,陈瑶瞬间冒出一个想法,那就是这家店摆明了就是坑人的,她气不过,进店里就要求店员退还500元,店员不屑一顾,甚至认为陈瑶胡搅蛮缠。

而对着记者就是另一幅态度,表示自家店铺诚信经营,从来不做违法的事,但关于这口铁锅的情况,并没有冤枉陈瑶,看她不容易才只要了500元,而且店里的监控也能作为证据。殊不知,事实并非如此。

查看监控时,监控上并没有看到陈瑶,而店员称铁锅是被陈瑶划伤的,简直是个人推测,还要求陈瑶支付了500元,这行为是要受到法律的处罚的,而店员并没有当回事,更不退还陈瑶的500元。陈瑶看事情僵持不下,便将此事上报有关部门,希望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例来源:搜狐网,文中皆为化名)

1、店员索要陈瑶500元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使用暴力威胁、要挟的办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店员以不让陈瑶离开,强迫陈瑶支付500元,陈瑶为了离开该店铺,被迫支付给店员500元后,才离开,店员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应当处以拘留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

2、店员的行为属于欺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陈瑶看锅时,店员并没有提前说明,铁锅早就被损坏的事实,店员故意隐瞒该事实,指明该锅是被陈瑶损坏的,让陈瑶进行赔偿,陈瑶主动进行赔偿了500元,店员的该行为属于欺诈。

3、陈瑶有权要求店家退一赔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因店员故意隐瞒铁锅被他人损害的真相,欺骗陈瑶,让陈瑶以为铁锅是自己损害的,赔偿了500元,当陈瑶得知事情的真相后,有权要求店家退一赔三,要求店员赔偿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