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周泰·焦点”第十四期——聚焦“网暴惩治意见”在线上播出。邀请到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于冲教授对该立法的亮点及深刻内涵进行解读。与谈人还有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侯爱文、周泰研究院高级研究员何宝明、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秦圣卓、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子欣、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芮雪。
本文为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子欣的发言实录,整理刊发以飨读者。
全文共: 3611字 预计阅读时间: 10分钟
王子欣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子欣。首先非常感谢于冲老师刚才的精彩分享,也谢谢侯老师、何律师和秦律师的精彩分享。
听完大家的分享和探讨之后受益颇多,确实让我对网暴意见征求稿有了一个更全面、更深层次的理解,尤其是关于刑事方面。
那么关于民事方面,其实在我初次读完这个网暴意见征求稿之后,我最先关注到的一点就是民事责任中关于人格权的部分。所以此次我的分享也将聚焦在征求稿中对人格权的保护。
近几年来,网络暴力引发悲剧的新闻随处可见,远一些的比如像于老师,侯老师刚才都提及过的余杭网络诽谤案,近一些的比如前段时间一位痛失孩子的母亲因穿着端庄而遭遇网暴,最终坠楼而亡,这些报道屡见不鲜,因此对网暴行为的规制在现在就显得尤为重要。
以下我将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此次征求稿中人格权保护的内容和大家进行分享。
人格权实体层面的保护
首先第一部分是实体层面对人格权的保护,该部分内容主要体现在网暴意见征求稿中的第二部分,在网暴意见征求稿之前,我国已经通过法律、司法解释等文件,对侵害人格权提供了司法救济途径,最典型的比如民法典,其中专设了第四编人格权,对人格权进行保护,其中的第九百九十五条、一千条的规定明确了人格权受到侵害后,受害人有权请求使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等。并且上述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是不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的。也就是说,只要你侵犯了我的人格权,我随时可以请求你以上述方式对我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除此之外,在2014年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在2020年就进行了修正。该部法律文件更是直接针对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救济依据。
随着对惩治网暴行为呼声的越来越高,今年出台的网暴意见征求稿中第九条,在我看来其实是一个通过民事维权的一个总的概括性的规定,他再次重申了人格权的民事保护,并明确了通过网络暴力行为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第九条是这么规定的,“依法做好民事维权工作,针对他人实施的网络暴力行为,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被害人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所以这一规定再次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通过网络暴力行为侵犯人格权后,受害人可以通过民事途径维权的渠道。
另外我们也注意到在该征求意见稿中的第二部分的第八条,规定了五种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其中第三种情形即为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
在我国已有的现行法律当中,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明确了对性骚扰行为的民事责任,该规定写明“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等行为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此次征求稿中将网络暴力进行涉性话题侵害人格权的行为,作为此次的重点打击对象,我想势必会加强此类行为损害人身权益的保护力度。这也是这次征求稿中的亮点之一。
人格权程序层面的保护
接下来第二部分我想谈一下征求稿中对人格权程序上的保护,这一方面主要体现在第三部分的第十五条,也就是人格权侵害禁令,第十五条规定,“依法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所以从这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它其实源自于民法典的第九百九十七条,更多的是在程序上给予被害人一种更高效的维权路径。
我们都知道诉讼它的时间线往往会拉的比较长,人格权侵害禁令它其实可以看作是诉讼程序之外的另外一种更高效更便捷的维权手段,或者我们其实也可以把它看作是一种类似于诉前保全性质的措施,也就是说,在我们正式起诉正式立案之前,我们先及时的制止网络暴力行为,防止网暴行为的继续发酵,继续实施,以免造成扩大性的不必要的损害。所以这项制度它最重要的点其实是在于它的预防意义。
那么我们为什么说它是一种高效便捷的维权手段?首先我们可以看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可以看到,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它是规定在民事案由第十部分的非讼程序案由,是一项独立的案由规定,所以在适用性上它的独立性比较强,和普通的诉讼案件相比,它不需要经过立案审查等程序,所以在程序上当然就会更为便捷。其次,它既然不属于普通的诉讼案件,那么它的证明标准也应当低于普通的诉讼案件,这也就决定了它必然能够在程序上更好的保护受害者的人格权。
对于这样一个受害人主动性的自救措施,它在适用上我们该如何适用?我们回过头来再来看第十五条的规定,从这条规定我们就可以明确的看到它的适用情形。
首先第一点是要具有行为上的紧迫性,也就是网络暴力行为必须正在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第二是时间上的急迫性。也就是说,如果我们不能够当下立即采取措施,如果延后处理的话,就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最后是损害结果的严重性,也就是必须造成重大的、严重的、不可挽回的损失。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才可以向法院申请禁令。
所以,即便人格权侵害禁令,它能够以最快的速度制止网络暴力行为的继续实施,但是它适用的严格性也决定了在实践当中的诸多困难,这也就是为什么人格权侵害禁令它并不是首次出现在网暴意见征求稿当中,早在民法典当中就有出现,但是在实务当中的运用却少之又少,甚至到现在为止,有些法院还未实现零的突破。
这项制度遭受网暴的人是否能够真正利用他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说这项制度的实施究竟能够达到怎样的社会效果我们现在还不能完全确定。最简单的,比如规定写明了权利人有证据证明,那么这就涉及到一个取证难度和证明标准的问题,这些都是需要考虑的。网暴意见现在还只是一个征求稿,将来真正落地实施,它一定还需要更为详尽的规定以及更为全面的配套措施和程序。
我们说回到证明标准,虽然我们认为申请禁令的证明标准应当低于普通的诉讼案件,但是确切而言,它需要达到何种程度。比如说我的手机上现在有一个人,他发了几条朋友圈,朋友圈的内容是对我进行不实的言论,言语极其恶劣,对我造成了极为不好的影响,那么我能不能拿着这几条朋友圈的截图向法院去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或者说仅凭这几条朋友圈截图能不能够达到申请禁令的证明标准?再或者说一个信息,或者一个微博动态是否要达到五千次的浏览量,五百次的转发才能够达到证明标准,以这样一个刑事意义上的证明标准去界定申请禁令的证明标准是否会显得略高,这些都是需要在之后的司法解释中进行更为详尽的规定。
另外,谈到这个取证难度,网络上的信息更新极快,我们如何在快速更新的信息当中准确的获取到侵权的内容,我们如何在众多的网络传播者当中通过不同的网络地址、域名、ip锁定到具体的侵权人这本身就是一个问题。即便这些问题能够解决,那么我们接下来需要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网络暴力和言论自由之间的界限。我们如何向法院释明这个行为它就是属于网络暴力,我们申请禁令并不会限制发布者的言论自由,我想这不仅是一个现实存在的问题,也是一个理论上需要探讨的问题。
再比如,十五条禁令要求行为的紧迫性,所谓行为的紧迫性无非就是两种,一个是正在发生的行为,一个是即将发生的行为。对于正在发生的行为,我认为当我们有能力、能够可以向法院去申请禁令的时候,其实以现在的网络信息传播速度之快,它已经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舆论影响,到最后我们真正的申请到了,成功的向法院申请到了这份裁定,成功的拿到了这份禁令,那它对于受害者,对于当事人而言,它的意义究竟又能够有多大?
我们再说另外一种情况,即将发生的网络暴力。我想作为任何一个理性、理智、正常的自然人,我们都无法预料到下一秒将会发生什么,我们都无法预料下一秒的网暴行为是否会发生,所以对这样一个行为类型而言,它的取证难度究竟有多高我们是可想而知的。
但是不管怎么样,这次网暴意见征求稿。不论是在实体上对人格权的保护,还是在程序上再次强调重申了人格权侵害禁令都是国家对于惩治网暴行为的一种强有力的态度,而如何让禁令真正得以实施真正落地,我想一定是需要在以后的实践当中不断的去运用,不断的去完善。
以上就是我此次分享的内容,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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