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及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并当庭宣判。

案情回顾1:2023年4月上旬,被告人罗某在玉屏县大龙街道偶遇网吧遇见文某,文某告诉罗某提供银行卡给其转网络赌博及赌场内的钱并帮忙取现,可以获得好处费。罗某同意之后将其银行卡及身份证提供给文某上家操作转账。后罗某的贵州农商银行卡进账3万元并按照文某上家指示,将其卡中3万元全部取现后存入指定账号。同日下午15 时许,罗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卡进账3万元,并按照同样的方式取现26000后转入指定账户,剩余4000元作为罗某的好处费。经查,金某被骗资金20万元通过其邮政银行卡转入李某的邮政银行卡,随即其中30000元转入罗某的建设银行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向他人出租银行卡后,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又代为取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被告人罗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宣判后,被告人罗涛服判息诉。

案情回顾2:2021年9月中旬,被告人姚某的朋友谭某(已判刑)邀请其到吉林长白山去提供银行卡给他人转账,表示可以从中获取提成。姚某同意后就与谭某到玉屏县办理了银行卡,在赵某(已判刑)的安排下,与吴某(已判刑)一起乘坐飞机来到吉林长春。两天后姚某把自己的银行卡及密码提供给对方操作转账。经查,被告人姚某提供的6张银行卡(工商、农业、建设、邮政储蓄、贵阳、吉林亿联银行)共计转入资金1688457.99元。被告人姚某获利2300元。其中,2021年9月14日,被害人陈某、董某等人被诈骗资金共计243771.5元分别通过姚某提供的银行卡进行转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向他人出租银行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被告人姚某被抓获归案后,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全部退赃等量刑情节,综合其犯罪事实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宣判后,被告人姚某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当下,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高发。在此,玉屏法院提醒广大群众,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开办银行卡、电话卡等服务均涉嫌违法犯罪,不要因为蝇头小利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防诈骗意识,妥善保管个人信息,绝对不能出借、出租、出售电话卡、银行卡。一旦遭遇诈骗,要第一时间报警,避免个人信息沦为网络犯罪的“工具”。

作者:向政仙 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