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记者麦婉诗报道 近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明确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为大龄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等13类人员,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可向户籍地(常住地)街道(乡镇)或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办法》同时提出建立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办法》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
可向户籍地/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办法》明确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广东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人员,包括:大龄失业人员,指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人员;残疾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城镇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农村零转移就业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农村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失地农民;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精神障碍康复人员;失业6个月以上的退役军人;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等13类人员。
《办法》提出,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可向户籍地(常住地)街道(乡镇)或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填写《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办法》指出,各地可结合实际,采取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委托街道(乡镇)审核认定、网上办理、手机APP办理等便民举措,优化经办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提高办理效率。
经认定后迅速实施Ⅰ级就业帮扶
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将获得怎样的帮扶呢?《办法》明确,对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迅速实施Ⅰ级就业帮扶,认定后1个月内主动提供1次职业指导、1份就业扶持政策清单和服务清单、3个岗位推介,并可根据其实际需要提供培训、见习、创业指导等服务。对认定1个月后仍未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Ⅱ级就业帮扶,指定专人负责对接帮扶,主动联系服务,加大岗位推介等服务力度,并跟踪解决其就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对认定2个月后仍未实现就业且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Ⅲ级就业帮扶,开展个性化的“一人一策”兜底援助,对符合相关条件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可在认定后1个月内优先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取消认定再提申请符合条件的可进行重新认定
《办法》提出建立退出机制。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以下10种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将《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告知书》依法送达其本人。这10种情形具体包括: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6个月内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3次以上的,或终止就业需求的,或主动提出要求退出认定的;已实现就业创业或失业登记被注销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或农村零转移就业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中至少有一人已实现就业创业的;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因提供虚假信息获取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存在骗取、套取就业补助资金行为的;因失去联系等原因而无法为其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且其本人也不主动联系提出就业服务需求超过6个月的。
《办法》同时提出,对就业困难人员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向作出认定的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已经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人员再次提出申请并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重新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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