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老板说,业务都在分公司,总公司只是处理一些费用开支,总公司本身的收入并没有达到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但是,总分机构汇总申报后的收入超过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那么这个时候总公司还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吗?

首先,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不同的税种,应分别参照各自的税法规定处理。企业所得税法第50条规定,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的没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2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所以,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一般纳企业所得税会和总公司汇总纳税,而增值税方面,总、分公司分别是增值税的独立纳税义务人,总、分公司应按照各自实际的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了一般纳税的标准,如果分公司达到了,总公司没有达到,那么总公司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