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按照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

2023年3月20日,为了支持帮助因自然灾害导致住房倒塌或损坏的受灾群众及时恢复重建和修缮倒损房屋,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应急管理部和财政部专门印发了《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规范》,对倒损住房情况统计、调查和核定,恢复重建救助对象的确定,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和下达,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发放,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等工作加以规范。

据报道,8月1日,针对近期京津冀地区暴雨洪涝灾害,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紧急预拨1.1亿元(人民币,下同)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三省(市)做好防汛救灾工作,由地方统筹用于应急抢险救援和受灾民众救助,重点做好搜救转移安置受灾人员、排危除险等应急处置、开展次生灾害隐患排查和应急整治、倒损民房修复等工作。

7月31日,财政部拨付8.42亿元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支持河北等12个省份开展水旱灾害救灾等相关工作。

7月28日,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紧急预拨2.9亿元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其中,9000万元支持福建、广东、浙江3省做好台风“杜苏芮”应急救灾工作;2亿元支持四川、内蒙古等省(区)做好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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