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公安机关执法
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然而总有人
无视国家法律
暴力抗法
最终换来法律的严惩
近日,始兴法院就审结一起
袭警罪案件
今年4月,始兴公安在始兴县城街道设卡进行路面车辆执法检查,张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途经时,民警邓某、林某依法对张某进行检查。张某在无法出示相关证件的情况下,拒绝下车接受检查,民警反复劝解、警告,张某拒不配合,并对两位民警手部先后进行撕咬。
劝导无果后,派出所民警江某及警务辅助人员严某赶到现场协助处理,多次要求张某下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张某仍拒不配合,民警决定对张某强制传唤。在将他带至警车的过程中,张某情绪激动并激烈反抗,对江某、严某进行撕咬。造成严某、林某、邓某、江某等四人不同程度受伤。
始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实施撕咬等暴力手段,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根据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及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依法判决张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普法小课堂
妨害公务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袭警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阻碍执行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对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官提醒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
是法律赋予的职责使命
暴力抗法、阻扰公安民警执法的行为
不仅侵犯了人民警察人身安全
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
更是对法律尊严和权威的挑衅
法律尊严不容挑战
执法权威不容亵渎
广大群众切勿以身试法
来源: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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