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高平市农业农村局近日通报一起行政处罚信息。

公示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高农(渔政)罚〔2023〕1号

当事人涉嫌对未附有专用标识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高平市泫氏街大众水族门市部

92140581MAOHDGEU1H

于永召

2023年5月4日,我机关两名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经你门市部经营者确认后对位于高平市泫氏街西街的大众水族馆门市部进行了现场检查,发觉你门市部地上的白色收纳盒内有一只乌龟疑似黄头侧颈龟,经与你门市部经营者核实确认为是黄头侧颈龟。经核查你门市部售卖的黄头侧颈龟非野生种群,需要附有中国水生野生保护动物治理专用标识,但你门市部无法提供。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版)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全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第210条: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对于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不足3000元的裁量标准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一、没收违法经营的黄头侧颈龟1只;二、没收违法所得500元(人民币伍佰圆整);三、按货值金额3倍处罚款2250元(人民币贰仟贰佰伍拾圆整)。以上罚没款共计2750元(人民币贰仟柒佰伍拾元整)

2023/8/15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

高平市农业农村局2023/7/31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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