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是看家护院的好帮手

也是人类的好伙伴

然而有些人为获取非法利益

打起了“歪主意”

当起了“偷狗贼”

近日,阳江中院终审审结了一起“偷狗案”。被告人薛某以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案情回顾

自2021年9月起,薛某骑着摩托车在阳春市多个自然村周边游荡,当发现无人看管的“家狗”时,就用带毒针的弓弩进行射杀。把狗“放倒”后,薛某将狗装进麻包袋逃离现场。至案发时,薛某共盗窃“家狗”15次,盗得的狗按20元/斤的价格卖给他人,共获利9000元。

其间,在2021年11月,当薛某如法炮制射杀李甲家的黑狗时,被李甲和村民李乙发现,两人上前欲抓住薛某。薛某取出带毒针的弓弩指向两人,威胁道“不要过来,过来我就射死你们”。双方相持不下,薛某为摆脱两人,瞄准李乙扣动弓弩,毒针被李乙快速闪开射到地上,随后薛某被赶来的其他村民联手抓住。经鉴定,薛某所持有的驽针含有氯化琥珀胆碱成分。

法院判决

阳春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凶器相威胁,又构成抢劫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对其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薛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阳江中院提起上诉。

阳江中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被告人薛某在实施盗窃行为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带毒弓弩威胁村民,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转化为抢劫罪。

薛某所使用的弩针含有氯化琥珀胆碱成分,这是一种能使骨骼肌松弛的麻醉药,控制好剂量的话可以让生物体喉颈部肌肉放松,又不至于影响呼吸,临床上可用作骨骼肌松弛药,但如果大剂量使用则会致命。

“毒狗”是“偷狗贼”们的常用伎俩,使用毒性非常强或者加大药物使用剂量使得狗迅速毙命倒地,以实现悄无声息偷走狗的目的。毒狗偷狗行为残忍且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和道德的谴责,同时也提醒广大养狗居民,提高警惕,照顾好自己的“爱狗”。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