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犯罪成本是不是越来越低?

28岁本科生强奸13岁少女,最终被判赔偿6295.85元。

据九派新闻报道,近日,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则判决书,引发网友广泛争议,并登上头条热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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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8岁白某某通过社交软件认识13岁的贺某某。

同年7月14日,白某某将贺某某哄骗外出,并在明知对方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接案后,延川县人民法院以白某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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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贺某某被侵害后,身心遭遇重创,精神恍惚,患上严重的抑郁症、焦虑症,并多次自杀,还出现失明。

由于病情严重,贺某某无法正常生活,休学在家。母亲辞去工作,陪伴在其左右,到各地治病花费数万元。

因为贺某某一直靠药物及心理康复治疗,需要巨额资金,所以提出要求白某某赔偿治疗费10万元,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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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白某某却辩解,自己在服刑改造后,不仅丢掉了公职,又失去了收入来源,家里只有年事已高的父亲,无能力赔偿。

法院认定,精神抚慰金不属于物质损失范畴,故贺某某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判处白某某赔偿贺某某各种治疗费用共计6295.85元。网友纷纷疑惑不解,质疑判罚太轻,形成一场法、理情的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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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为什么不是死刑?强奸未成年人不是应该判死刑吗?

也有人说,犯罪成本是不是太低了?给别人带来多大的伤害,这很无语?后续买药的钱都不够,支持上诉!

还有人提出:难道法律改革了?最近的法律很挑战我们大家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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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

(四)二人以上轮奸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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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此案件中,白某某强奸未成年贺某某,符合“奸淫幼女”中,第(一)、第(六)条款,应该予以重罚!而对贺某某造成的身心损伤,白某某应该重罚!

对此,您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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