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丽水市云和法院和湖北十堰人民法院早在2016年和2018年就发布相关规定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将采取措施限制其驾驶非经营性车辆,同时规定如果被执行人因生活等因素确实需要驾驶非经营性汽车的,应向法院提出申请;被执行人在履行有关义务后,也将解除限制其驾驶的措施。随后,全国各地的许多法院开始效仿,出台“限驾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中虽然有老赖不能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的规定,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为了规避这一限制,一些老赖把自己的非营运性小汽车转让给亲戚朋友或者以借用他人的名义买车,这就使得在执行工作往往遇到债权人反映经常看到老赖开着豪车,但调查时,却发现车辆并没有登记在老赖的名下,法院也就无法处置。“限驾令”的实施就是为了打击老赖这种有钱不还的行为。

综上,可以看出,对于老赖的“限驾令”期限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划分,只要老赖能够按约定履行完毕相关义务,就可以申请解除“限驾”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