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推动党的二十大精神在全面依法治国和司法行政工作中的落地生根,奋力谱写法治中国建设新篇章,杨浦区融媒体中心联合杨浦区司法局,共同制作推出兼具热点时效性、法律服务性和法治思想性的专题普法栏目——《法声昂“杨”》,致力打造展示区域法治建设成就、展现区域法治文化成果的精品佳作。

本期节目邀请到的嘉宾是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法学博士江朵律师,与大家共同探讨话题——肖像权。

主持人:什么是法律规定的“肖像权”?

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9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的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值得注意的是,这条规定与以往的法律规定相比,有个重大的变化,就是删除了以往要求“以营利为目的”的构成要件。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018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这就规定了享有肖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其他主体比如法人、非法人组织、动漫、游戏当中的虚拟角色形象等均不享有肖像权。

主持人:在朋友圈发了别人和自己的合照,是否就构成侵犯肖像权?

律师: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修改了肖像权法条的重要原因在于:一方面,肖像权是人格权的一种,人格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因此侵犯人格权不应以是否有“营利目的”为前提;另一方面,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有很多侵权行为是丑化、恶搞别人的照片,虽然不以营利为目的,但这当然会对肖像权人权益造成很大损害。

因此,如果是和朋友合照,只美化自己不美化朋友,算不算侵犯朋友的肖像权?关键在于朋友是否同意将其照片放上网络。如果朋友做出了此类的意思表示,那么就算不美化他也不构成侵权。与此同理,朋友之间互相制作表情包也是如此。

主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也有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合理实施的行为,能否帮我们再解释一下?

律师:五种情况分别是:

(1)个人学习、欣赏、研究已经公开的肖像;

(2)新闻报道(强调不可避免);

(3)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比如拍摄违法行为,摄录执法过程);

(4)展示公共环境(例如个人拍摄风景照片);

(5)为了公共利益(兜底条款)。

可以看到,法律在保护公民肖像权的同时也考虑到了,个人合理使用、新闻报道的现实需要、执法履职的需要、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等特殊情况下对公民肖像的合理使用。

“民问律答”

如果我们遭遇了有人侵犯肖像权,

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

答:首先,应该第一时间固定侵权行为的证据,比如可采用录音、录像、必要时可对侵权行为进行公证的方式,以此来固定证据。

其次,可以告知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向侵权人发送通知、律师函等方式,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比如删除图片、链接。并可以要求对方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这也是明星、公众人物在肖像权遭受到侵犯后,公开发送律师函的常见行为。

最后,若因对方的侵权行为,造成权利人精神受到伤害,权利人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在对方拒不配合的情况相下,权利人可通过诉讼方式维权。维权过程中产生的合理维权费用,也可诉请保护。关于损失金额,虽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但是人民法院可结合侵权的具体行为、获利情况酌情认定。

来源:上海杨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