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所谓“人言可畏”
造谣传谣
扰乱的是人心
影响的是社会正常秩序
制造和传播未经证实的
消息、视频等不实内容
将会承担法律后果
2023年8月3日,文安县网民赵某(男,32岁,文安县人)在抖音平台造谣称:“苏桥街是什么事也没有,出去的老乡们你们路上慢点,早上起来苏桥街有7000多人,走了6900多口人……”的不实言论。引起当地群众热点关注,经核查视频发布者赵某所在的苏桥镇民主村未接到撤离的通知,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
2023年8月3日,文安县公安局网安大队联合苏桥派出所依法将其传到派出所。经询问,违法行为人赵某对造谣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文安县公安局已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赵某行政罚款伍佰元整。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安机关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净化网络环境,打击网络谣言,需要广大网民共同努力。希望广大网民保持理性思考,提高防范意识,积极抵制网络谣言,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携手共建清朗网络家园 来源:平安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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