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的一处街头,一名手上沾满血迹的男子在街头狂奔,身后追着几名见义勇为的市民。

而在此之前,该男子已经连续砍伤5人,其中还包括一名年仅6岁的小女孩。并且关键的是受害的5人均不认识这名男子,也与该男子没有任何纠葛。

而当见义勇为的市民终于合力制服男子后,被制服的男子却在嘴里不断说着:“谢谢”。是什么原因,让这个丧心病狂的男子在街头连砍5人?

无缘无故,黑衣男子连砍5人

2019年的某天,广西警方接到报警,称有人在大街上砍人,接到警情的警方立马出动。到了现场发现,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四名男子控制住了。

警方接手后,通过询问附近的围观群众和调取监控的方式,了解到该男子竟然接连砍伤了5人。犯罪嫌疑人是一名黑衣男子。

监控显示,中午时分,该黑衣男子一直在绕着大街小巷慢慢行走,拐进一条人眼相对稀少的街道后看到了街边的一家便利店。此时,黑衣男子就确定了他的第一个攻击对象。

正忙着整理货架的售货员小芳。该男子借口买烟进入了便利店,可就在小芳为其挑选卷烟时,该男子迅速从柜台入口处冲进了柜台,拿出了提前准备好的尖刀向小芳刺去。

当时的小芳根本来不及反应,被接连刺了好几刀。可出于求生本能,小芳头脑立马冷静了下来,趁黑衣男子再次捅刺的空隙一脚将黑衣男子踹开,然后直接越过柜台跳了出去。

黑衣男子见小芳逃了出去,也立马追了出去。小芳捂着自己还在不断流血的伤口不断求救,看到隔壁店开着门,小芳一头扎了进去。

黑衣男子也在这时跟了上来,企图继续对着小芳行凶。这时,店内一位刚买完东西的顾客看该男子不怀好意,便把黑衣男子推了出去。

这一推把黑衣男子惹火了,拔出刀直接砍向了那位顾客,这位顾客这时才意识到眼前这个男子就是砍伤小芳的那个人,吓得他立马跑走了。

黑衣男子也没有再追那位顾客,而是转身看向了小芳,却发现,店面已经被老板娘关上并上了锁,黑衣男子见无法继续行凶,就又收起了自己的刀。

收到起刀后,黑衣男子仿佛若无其事地继续向前走去,此时又看到了一家开着门的宾馆,这个可怕的男人又锁定了他的下一个目标。

这次,黑衣男子直接拔刀进去,隔着柜台就捅了前台服务员一刀,服务员吓得往后退,靠在了后面的墙上。黑衣男子见够不到服务员,打算从入口进入柜台内继续砍。

正当黑衣男子跨进一条腿的时候,服务员一个飞跃,跳出来柜台,惊叫着跑向了大街。黑衣男子立马又追了出去,见服务员已经跑到了街对面,该男子又一次放弃了追逐。

本以为黑衣男子该收手了,可谁知,这名男子又锁定了他的下一个受害者。黑衣男子放弃追逐后,走到街边,就直接拔刀捅向了路过的一名6岁的小女孩。

小女孩的爷爷才刚刚把自己的孙女从自行车的后座上放了下来,走了没几步就惨遭毒手。该男子捅了小女孩一刀后,拔出来又捅了一刀并顺势把小女孩压倒,又接连捅了好几刀。

回过神来的爷爷立马拿自行车撞开了黑衣男子。黑衣男子见状,直接又把刀对准了小女孩的爷爷,一刀刺在了爷爷的胳膊上,爷爷因此跌坐在了地上。

路人出手将男子制服,调查发现是精神病患者

至此,该男子已经接连砍伤5人。而且其中有3人是在大街上动的手,路过的众人自然是看到了的,可由于男子带着刀,许多人都不敢贸然上前。

可总有在危急时刻愿意挺身而出的勇士,路过的两名司机师傅见状连忙跳下车准备同黑衣男子搏斗。

恰好送外卖路过此处的外卖小哥也立马扔下自己的电瓶车,拿路边的一块木板加入了战斗。黑衣男子见状,慌忙的退后了几步,架起自己手中的刀企图吓退见义勇为的众人。

可这几位英雄根本不怕,向黑衣男子冲了过去,该男子见状,立马将手中的刀扔了出去,并撒腿就跑。好在这几位英雄好汉都身手敏捷,躲开了扔过来的刀。

没了刀的男子已经失去了威胁,众人也扔下木板继续追击该男子。这时,附近饭店的一名服务员恰好骑着摩托途经这里,看到众人在追那名黑衣男子,旁边还有人在喊抓住他。

于是服务员一拧油门,追上去一个摆尾就将黑衣男子撞倒在地。后面追着的三人也正好赶了上来,于是四人合力控制住了还在挣扎的黑衣男子。

接到报警的民警也在此时赶到了现场,见义勇为的四人将该男子交给了警方。并且,呼叫的救护车也及时赶到,将男子砍伤的5人及时送去救治。

所幸,5人最终都活了下来,即使是伤势最重的小女孩也通过及时的手术抢救了回来。可喜可贺,没有人因为该男子无端的暴力行为而丧生。

男子被依法逮捕并进行了询问,可调查结果出人意料,该男子没有作案动机,因为该男子是一名精神病患者,作案时正处在发病期。

可以说该结果即在意料之外,又在情理之中。若不是精神病患者,怎会无差别地连续砍伤与其毫不相识的数人呢?

可即便如此,法律是不允许精神病人肆意妄为的,对于精神病人,法律有相应的规定对这类特殊群体进行管理,该男子依旧会被严肃依法处理。

法律分析:精神病人也要依法处理,不可放任危害社会

本案中,若假设该男子是一名精神正常的人,那么该男子连续砍伤5人的行为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认定的关键在于未遂上,在认定该男子的罪名时,很容易将故意杀人罪未遂与故意伤害罪混淆。两罪本身是就是极其相似的。

故意伤害罪在我国《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首先,两者都是造成了受伤的后果而非死亡的后果。

如果导致了死亡的结果,二者是较好区分的。其次,两者在客观行为表现上也往往是相似的,如本案中用刀砍人既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也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因此,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犯罪嫌疑人主观心理上的状态,当行为人持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时,就是故意伤害罪,当行为人持有致人死亡的故意时,就是故意杀人罪未遂。

因此,在本案中就是要看黑衣男子在行凶时,是持有杀人的故意还是伤害的故意。可以看出,如果不是因为被砍伤的几人及时逃跑或及时就医,而是任由该男子行凶。

那么该男子必然会直接活活砍死,这点也可以从该男子砍小女孩时看出。所以,很明显该男子构成的是故意杀人罪,但由于未造成死亡的结果,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然而,本案的特殊点还在于,黑衣男子是一名精神病人。可能有人听说过精神病人是不用负刑事责任的,这句话是不完全正确的。

在我国刑法中,精神病人非尚未完全丧失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和完全丧失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丧失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确实不用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但此类精神病人往往会被如精神病院等机构严格控制起来,一般不会出现在社会上危害他人。而尚未完全丧失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如果犯下了严重的罪行。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是依旧要负刑事责任的。但是考虑到精神病人的特殊身份,是会减轻其刑事责任的。本案中的黑衣男子便属于尚未完全丧失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本案中的黑衣男子即使是一名精神病人,也要依法承担故意杀人罪未遂的刑事责任,而不会任由其危害社会。精神病人是有精神疾病的特殊群体,属于弱势群体中的一员。

他们往往无法控制自己并承受着巨大的痛苦。虽然他们需要被关注、被理解、被爱护,可决不能任由精神病人出来随意危害社会,我国法律规定也明确体现了这一点。

因此,才需要精神病院等机构承担起这一职责,它们的职责不仅在于负责精神病人治疗,还在于维护公共安全。这样才能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

而对于我们普通人来说,我们无需过于担心这种事的再次发生,要相信我们国家会确保每一位公民的安全得到应有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