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张女士和丈夫辛苦打拼多年,终于在这个大城市拥有了自己的小户型房子。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张女士的父亲突然需要花钱救冶,为了照顾家人,她不得不辞去工作。

这样一来,张女士不仅失去了收入来源,还要面对父亲高昂的医药费和房贷,可谓是压力山大。为了筹钱给父亲,同时也减轻自己的负担,张女士决定卖掉已经供了三年的房子。
她拿着资料来到小区附近的中介,放盘出售自己的房子。然而,中介袁女士却告诉她,现在行情不好,这个价格不好卖,如果能够便宜30万,以90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挂盘,应该会有很多人要的。
张女士一听,心里有些着急,想着自己三年前买房时是12000元每平米,现在却要以9000元每平米卖房,一平方米就亏了3000元,而且还不算已经还了3年的贷款。
无可奈何之下,张女士只好同意了袁女士的建议,以90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放盘出售。没过多久,袁女士告诉她,有人愿意购买她的房子,而且价格不低。张女士很高兴,心想终于可以解决父亲花费的问题了。
然而,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张女士发现买房的人竟然是袁女士的丈夫。她顿时感觉不妙,但已经来不及了,房子已经顺利过户并收到了钱。
后来,张女士从原来的邻居那里得知,袁女士夫妇经常从她的房子进出,估计已经入住了。她感到非常生气和懊悔,觉得自己被袁女士骗了。
为了讨回公道,张女士决定找袁女士理论。然而,袁女士根本不理会她的投诉,还要求她先缴纳中介费和水电费再说。张女士一气之下,决定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张女士激动地陈述了自己的遭遇和证据。法官认真听取了她的陈述,并展开了调查。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袁女士存在欺诈行为,并要求其赔偿张女士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
对当事人所触犯的具体法律条款进行详细分析如下:
一、首先,涉及到的是房屋买卖方面的法律问题。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物权变动应当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因此,张女士与袁女士的丈夫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否则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
其次,涉及到的是中介方面的法律问题。
中介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为委托人提供交易机会,并尽力促成交易。如果中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委托人可以要求中介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袁女士作为中介人,采取了不正当的手段,即以行情不好为由,要求张女士低于市场价30万将房子出售,并强行压价,导致张女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此外,如果袁女士的丈夫作为买家并非出于真实的购买意愿,而是为了配合袁女士的压价行为,那么他还可能涉及到欺诈行为。
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无效。如果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张女士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房款并要求赔偿损失。
二、袁女士及其丈夫在房屋交易中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
恶意串通,损害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在此事件中,袁女士及其丈夫作为房屋买卖的直接利益相关方,恶意串通,以不合理的低价购买张女士的房屋,损害了张女士的合法权益,该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三、针对以上违法行为,张女士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投诉袁女士及其丈夫的违法行为。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违反房地产交易规定的行为,由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2. 向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投诉。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投诉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3. 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袁女士返还已经支付的中介费用和水电费用。
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综上所述,袁女士作为中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损害了张女士的合法权益,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如果袁女士的丈夫并非真实的买家,还可能涉及到欺诈行为。因此,建议张女士向有关机构报案或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不要轻易相信中介的话,一定要多加小心。同时,当我们遇到不公正的待遇时,不要轻易放弃维权,要勇敢地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此事,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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