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平时都只用2元的啊,凭啥改成4元!”我跟你说,这钱我是交不出来的,你赶紧滚!”

“我们这也是按照规定来的,请大家配合。””

“一分钱都别想从我这里拿,敢动我的摊子就行了,我就……”

而其中的卖菜老人当场就去世了,究竟发生了什么?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走进这起案件,一探究竟。

案件回顾

老太太王某退休后,总感到无所适从。为了让自己每天过得充实一点,也顺便减轻一些孩子的负担,王某就到附近的集市上去摆摊卖菜。

这一天,她和往常一样,找了个经常出现的位置,摆上工具和虫草,开始摆摊叫卖起来。因为王某的产品便宜,所以生意很火。

但负责市场管理的两名执法人员,却将这种热闹祥和的气氛打破。尽管农贸市场的经营户们并未就此停下手中的工作。却忍不住心里也犯嘀咕

“这个农贸市场是合法经营的,不占道路影响交通,也不乱扔垃圾影响市容,城管来干嘛?””

就在大家心中猜测的时候,两名执法人员清了清嗓子,拿起喇叭说到:“从今天开始,要收取四元的管理费!”

这个市场原本只有两块钱的管理费,突然通知要翻一番,这让原本收入就不多的老人十分不满,王某性格强硬,对涨价一事直接拒绝缴纳。

两名执法人员见王某如此态度,便上前与其进行协商,对新法进行解释。但王某依旧不愿缴纳新的管理费用。管理人也被王某的态度激怒,欲将其拿走王某的东西,王某便推搡执法,起了争执。

在推搡的过程中,王某不慎倒地,众人纷纷前来想要将王某扶起来。但谁知王某好像昏迷了一样,怎么都扶不起来。两位执法人员见此状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不幸的是,王某被医生宣布呼吸停止,在送往医院途中不幸身亡。

得知此事后,王某的家属不停地往医院赶。平日里开心、身体硬朗的王奶奶,怎么一下子就不在人间了?

王某的家属在悲痛过后,立即将两位执法人员和农贸市场的负责人告上法庭。

王某家属认为,一定是执法人员辱骂推搡王某,暴力的执法导致王某突发心脏病倒地。

但执法人员却称自己并没有对王某动手,仅仅是争吵了几分钟,绝对不至于让她受伤致死,自己不应担负这个责任。

双方都空口无凭,但好在当时人员较多,有很多的目击者,且有人拍视频记录下了这件事。

那么这件事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视频中,虽然内容不完整,但结合证人的证言和现场监控,可以肯定的是,执法人员确实只与王某发生了几分钟的口角就扬长而去,并没有随后对王某进行刁难或强行收取管理费用。

即使这样,王某的家人还是认为这两名执法人员属于暴力的执法。

执法人员是否构成暴力的执法行为?这就要看法律对暴力行为是怎样认定的了。以及是否构成暴力的执法的条件呢?

暴力的执法认定条件为以下几点:

1.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使用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必要的武力与人身攻击,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

2.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诱导唆使他人使用武力,或者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

简单地说,就是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使用暴力的行为,即暴力的执法。而暴力行为往往伴随着滥用权力。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固有权限和法定程序,非法的使用自己的权限,或者是其行为超越了自己的职权,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那么法律上滥用权力的构成条件是什么呢?

从司法实践来看,滥用权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种情况下

1.越权,即执法人员对超越权限的事情自己决定。

2.滥用职权,没有经过认真思考和研究的前提下就对事情作出决定或处理方案。

3. 明知故犯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

4不正确不合法的使用自己的权限。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法》,城管执行任务时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对滥用执法权力或者违法指挥的人员不得强行拘留、殴打。

但在本次事件中,现场目击证人和监控显示,两名执法人员对王某并未做出出格行为,双方发生口角后不久,两人便扬长而去。

而两名执法人员收取的费用也符合国家政策要求,没有为谋求私利收费或乱收费的行为。

可见,如果王某家属认为执法人员收费牟利,或者不负责任,滥用武力执法,都是不成立的。

因此,王某心脏病发作的直接原因也无法认定是两名执法人员与其发生口角,因此案件一直未能取得实际结果。

正说着,王某的家人又问了一个问题:执法人员有没有乱收费?

其中提到行政机关不得设立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违反规定向社会收费或者对已存在的收费标准进行提高。

而且地方如果私自设置其他收费,没有经过中央批准,属于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人员需要依法追究,并依法进行查处。

但调查后发现,两名执法人员提高的管理费用,的确是地方经中央批准,合法途径经政府公示后收取的。

换言之,两名执法人员只是收了应收的管理费,并未乱收费。

不管怎么说,王某在市场内突发心脏病,这是既定的客观事实,因此市场于情于理都要对此事负责。

但市场相关负责人表示,王老太太的摊位并不在市场内,而是位于市场外,不归其管理,也不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王某一家对此非常生气。不过好在法院审理调查后,断定王某的摊位虽然不在市场内,但依然属于市场管辖范围。

特别是法院工作人员到集市进行调查时,不少在集市外的商贩表示,如果不交钱,就不能在这附近摆摊设点。所以即使摆不上集市,大家还是交了管理费。

最终,农贸市场管理公司经法院调解,向王某一家赔偿了3万元,被告两名城管人员不负任何民事责任。

这件事一经在网上报道,就有不少声音。最主要的疑问之一:两名城管真的一点责任都没有?

据证人证言,现场拍摄的视频和监控,均无两名执法人员导致王某心脏病发作的直接证据。

以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提出抗辩的依据,如果没有证据、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的请求,由负责举证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简单地说,就是“谁提出,谁举证”,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就“疑罪从无”。

因此,王某家属无法提供两名执法人员违法的真实证据,只能根据现有证据进行责任认定。

结束语

在这次事件中,有很多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比如城管执法力度如何控制?如何保障城管工作合法进行,同时保障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但必须明确的是,城管人员一定要依法办事,坚持程序正义和程序合法,严格贯彻落实规定,树立政府形象,增强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信任。

但商贩也要严格遵守法规规定,积极配合城管在城管规定执法的前提下,合法经营的重要性,明确维护城市秩序与每个公民利益的关系。

通过此次事件,我们更应该加强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力度,加强城管和摊贩之间的信任和理解。在保障城市干净整洁的同时,也要保障摊贩合法经营的权利,使我们的城市更加井然有序,繁荣昌盛。

对于案件中城管的做法您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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