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灾难往往是在一瞬间发生的,每一个生命的消失都给我们的社会敲响警钟。2020年,某村子里的一个深坑旁,一位抱着孩子尸体的母亲的哭声响彻了天际。几个孩子为何会被就这样活活埋了起来失去了生命呢?

【案件回顾】

儿童走失,苦寻未果

2020年4月的一个炎热的午后,河南某县的派出所接到了一则报警电话,报警人称自己的孩子已经失踪了超过24小时。

报警人是孩子的父亲,除了自己的两个孩子,两个邻居家的孩子也一齐不见了。

四名儿童昨天便出去玩耍,之后便一直都没有回家。几位家长都着急得不行看,喊上了所有能喊上的人在村里搜查了一夜。

但不幸的是,整夜的搜查并没有得到让人想要的结果。几位家长越来越慌神,心里都不敢想在孩子身上发生了什么事。

警方接到报案,将这起案件判定为儿童走失案件。紧接着便四处走访寻找线索。

根据孩子的家长提供的信息,警方一开始怀疑是有人贩子作案,将四个孩子尽数拐走。于是,他们在村里四处询问村民是否有见到村里有什么陌生的面孔。

这个小村子人口很少,如果说有任何人在村子里露过面,总会有人看见而且能分辨得出是生面孔。

然而,警方几乎问过了村里的每一户人家,但并没有得到他们想要的答案。

一直没有新的线索,警方决定排查一遍最近两天的监控录像,看看有没有拍摄到四个孩子的身影。

根据几个见过四个小孩的村民的证词,警方着重调出了几个地方的监控路线,果不其然掌握了失踪孩童的行经路线。

当天的几个孩子一起在村里四处玩耍,接着沿着一条通往村外的道路消失在了监控中。

惨遭活埋,命丧深坑

沿着这条路排查,警方发现这条路正通往村外的一个施工现场。

一天前,四个孩子结伴来到了工地,这里形形色色的挖掘机等吸引了他们。

由于施工正在进行,工地里并没有人注意到这几个小孩。4个孩子便在这里肆意地玩耍起来。

其中一个孩子注意到不远处有一处高高的沙堆,这迅速吸引了他的注意力,于是他提议几人去那个沙堆上玩,于是4个孩子偷偷溜到了沙堆上玩沙子。

但他们没有注意到的是,紧挨着沙堆的是一个巨大的深坑,几个身高矮小的小孩子若是不慎掉了进去,可以说凭他们自己的力量是完全不可能爬得出来的。

可小孩子哪有什么辨别危险的能力,他们一路爬到了沙堆的最顶上,开心地玩起了沙子

当天的下午四点,天空下起了小雨,沙堆也被淋湿,担心雨会下大的孩子们打算离开了。

不料,因为下雨湿滑,最小的一个孩子脚下一滑,从沙堆上掉了下去。

而沙堆旁等着他的,正是那个正待填埋的深坑。

剩下的几个孩子见小伙伴掉进了大坑里,一下子慌了神,接着想合力把他给拉上来。年龄最大的那个孩子想出了主意,他让其他两个小伙伴在上边使劲拽着自己的腿,自己则趴下去尝试把那个孩子拉上来。

但几个孩子年龄太小力气也太小,两个孩子虽是死死抓住趴在那里的人,但两个孩子的重量仍是超出了他们的极限。大孩子趴在那里使劲往下伸手,让在坑里的那个抓住他的手,但这个坑对他们来说是如此之深,两人不管怎么努力总是差了一截距离。

意外再次降临,死命拉着实施救援的那人的两个孩子体力也透支了,脚踩着湿滑的沙子的他们脚下也是一滑,一屁股坐了下去,他们也顺着沙堆滑了下去。

孩子们掉进了大坑,怎么爬都爬不上去,他们越来越着急,便开始大声哭喊起来。

但当时的工地各处都在施工,各式各样的机器工作的声音已是震耳欲聋,现场没有一个人听到孩子们的喊叫声。

更不幸的是,很快就有几辆满载着沙土的车子驶向了这个大坑。这时依旧没有人注意到大坑里还有四个瑟瑟发抖的孩子,一车车无情的沙子就这样倾倒了下来。

4个孩子就这样被活活埋在了大坑里,4条鲜活的生命就这样消逝了。

警方发现线索就在这个施工现场中断,而工地里也发现了明显不属于大人的脚印,于是他们断定,这里就是孩子们的失踪现场。

工地里的各项作业立刻被叫停,各个机器开始全力配合警方搜寻。时间一分一秒过去,孩子们生还的希望也越来越渺小。

直到第二天下午,几位家长收到了噩耗,到工地去认领自己孩子的尸体。接到电话的家长们几乎是“拖”着身体赶往了现场。

穿过人群,他们看到了大坑的周围的一处地面上,齐齐躺着4名孩子,而他们正是自己的孩子。

支撑他们的希望彻底粉碎,几位母亲扑到了自己的孩子身边瘫软了下去,抱着自己孩子们那冰冷的身体痛哭起来。

而几个愤怒的父亲直接揪住了工地里几个负责人和司机破口大骂,生气地将他们打了一顿,这还不够泄愤,正经历着丧子之痛的他们将施工现场打砸了一番,但眼泪依旧还是不争气地流出了眼眶。

这时的负责人和司机对此却是无动于衷,他们反应过来,4条孩童的生命正是在他们手里终结,4个孩子的大好前程葬送在了他们手中,他们不小心变成了杀人凶手。

【以案释法】

在这个案例中,应该追究追究相关人员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3条规定的解读,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在这起事件中,挖掘机司机由于没有做好必要的安全检查,导致了四名儿童的死亡,这样的行为已经满足了上述条件,应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施工现场的相关安全负责人没有尽到应有的责任,造成了4名孩童的不幸遇难,理应被判处刑罚。

无论是对挖掘机司机的过失杀人,还是对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疏忽,我们都应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让此类事故再也不发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保护每一个人的生命权和安全权。

【结语】

我们应该认识到,法律的力量是有限的,真正能够阻止此类事故发生的,是我们每个人的行为。让我们共同努力,用我们的行动,保护每一个生命,让每一个儿童的笑容,永远在我们的世界中绽放。

每个人都应该从这起事件中吸取教训,无论是政府、建设单位,还是我们每一个公民,都要以此为鉴,加强安全意识,加强法律意识,共同构建一个法治、安全的社会环境,让这样的悲剧不再发生。让我们一起为这个目标努力,为我们的孩子,为我们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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