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禁止发布烟草广告的告诫书

全市各烟草制品经营者、广告经营发布单位: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烟草(含电子烟)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二条则明确禁止烟草广告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就烟草制品广告发布相关问题向各烟草制品经营者、广告经营发布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播放、刊登烟草、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广告;

二、禁止利用互联网、APP、公众号等发布烟草、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广告;

三、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广告;

四、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

五、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六、烟草、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七、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恪守主体责任,不得承接、制作、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制品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广告。

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对烟草、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广告的监测、监管、执法。各大众传播媒介、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已发布的烟草制品广告须立即拆除、停刊、停播、停发。对监测检查中发现的相关违法广告将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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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0955-7034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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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坡头区分局:0955-8597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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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河市场监管所:0955-70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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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园市场监管所:0955-7016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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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水桥市场监管所:0955-7681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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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远市场监管所:0955-7679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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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和市场监管所:0955-7629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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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卫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