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是公民的合法权利,非法上访是违法行为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信访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是每个公民的民主权利,但行使这项权利的前提是,信访活动必须依法有序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这些行为属于非法上访,是违反了国家法律和信访条例的规定,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扩大问题,甚至涉嫌触犯刑法。非法上访不仅会给自己带来不良后果,也会影响子女亲属和社会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或者其他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滋事或者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运输场所秩序或者扰乱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设施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扰乱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是指“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抗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扰乱交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除了上述罪名外,非法上访还可能触及其他罪名,如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敲诈勒索罪、诬告陷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一旦被判刑,不仅会影响个人的名誉、自由和财产,还会影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机关事业单位招录及入伍和加入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审查。因此,非法上访是毁人毁己毁家庭的错误行为,应当坚决杜绝。
信访是公民的合法权利,但要依法正确行使。信访人应当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逐级信访程序,到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或组织提出诉求,不得越级上访。信访人应当尊重事实,理性表达诉求,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纪律,不得采取蓄意的、过激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限制或禁止的方式,以集访、闹访、缠访、越级形态出现的影响党政机关办公秩序,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恶化地区建设发展环境,妨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等行为。信访人应当相信和支持党和政府依法处理信访事项的能力和水平,不要被别有用心之人利用和煽动。
国家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公民的信访权利,及时受理、登记、转送、交办、答复信访事项。国家机关应当认真调查核实信访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向信访人说明理由。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评估考核,对违反信访工作纪律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和处分。国家机关应当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化解社会矛盾。
总之,信访是公民的合法权利,非法上非法上访是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受到执法处罚。非法上访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给自己和社会带来更大的麻烦。信访人应当理性、合法、有序地行使信访权利,相信和支持党和政府依法处理信访事项的能力和水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公民的信访权利,及时、公正、有效地处理信访事项,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化解社会矛盾。只有这样,才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国家发展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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