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解东因拆迁补偿了1.1亿元,为了安全起见,他把这笔钱全部存进了某银行。但是在3天后,1.1亿元存款全部被银行擅自转走,经过调查,这笔钱被转入他人账户。银行却称:把钱转走,是在替他还债!
解东经营着一个大型的家具厂,近年来受疫情的影响,家具厂的订单越来越少,因此背负了很多债务。但是做生意有得就有失,解东并没有因此埋怨,然而就在此时转机来了。
俗话说:“偏财找上门,半点不由人”,这句话一点都不假,正在生意一筹莫展的时候天降横财。解东家具厂的占地被征收,因拆迁补偿获得了1.1亿元。
解东作为生意人特别开心,他认为有了这笔钱,绝对可以东山再起。于是他把拆迁所补偿的1.1亿元,存进了当地的某家银行内。一是为了安全起见,二是因为这么多钱放在手中,一时也花不着,不如放在银行拿利息。
但是在解东把钱存进银行的第3天,他的手机上就收到了转账短信。短信上显示3天前他存进银行的1.1亿元,分9次以转账的方式转入了他人账户。
在收到短信的第一时间,解东就赶到了银行讨说法,他质问银行自己作为开户人,在没有他本人同意的情况下,银行为什么可以擅自转走储户账上的钱?并痛斥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属于违规操作是犯法的。
在解东的一系列质问下,该行的负责人姜晴走来劝说解东,让他不要冲动,有什么话坐下来好好说。并表示解东账上的1.1亿元,都是她转走的,她这么做是在为解东还债。
他说解东在开办家具厂之后欠下了很多钱,其中包括该行的贷款。因为之前解东一直没有能力偿还这些钱,所以债权人十分不满。当得知解东获得了1.1亿元的补偿款之后,姜晴就擅自做主,帮解东把这些债都还了。
听完姜晴的解释,解东更生气了,他称自己欠别人钱属于个人行为。和存入银行钱是没有任何关系的,他做生意亏了欠钱也是天经地义的。并称世界上没有任何一家企业,做生意的时候是不欠钱的。
更何况欠钱还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事情,不管怎样都轮不到存款行来替自己做主。因为欠下的债务在还清之后,是需要把结款合同的条款,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共同见证之下,进行销毁或者作废才算是完事,绝不是姜晴所说的,简单的把钱还了就可以了。
解东称即便自己有债务需要还,也不至于把自己账上的1.1亿元全部划走。现在自己的账户上被银行划走了所有的钱余额为0。这很明显是姜晴在工作中利用其职务之便,擅自划走他账上的钱,涉嫌违规操作。
解东称这其中肯定有不为人知的秘密,他要求该银行立即返还自己账户上的1.1亿元,但是却遭到了该行负责人姜晴的拒绝。(案例来源:搜狐网 文中皆为化名)
1、解东把钱存入银行,就已经与银行形成储蓄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解东把钱存入银行,解东作为存单的开户人,与银行之间产生的储蓄存款合同也是有效的,在存款保管期内,银行有责任保管解东的存款安全。
2、银行负责人姜晴,自作主张转走解东的1.1亿元存款,已涉嫌违反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姜晴称自己代表了存款行替解东还款,但这个说法是不成立的,她私自转走储户账上存款的行为,已涉嫌违反商业银行法。
解东将钱存入银行,双方成立银行储蓄合同关系,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解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银行未能妥善保管解东的存款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解东欠银行的贷款未到期,银行无权自作主张划扣储户账上的钱还债。
3、银行应当进行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银行应当妥善保管储户的存款安全,因银行未尽到监管义务,导致银行负责人姜晴,擅自将储户解东账户上的1.1亿元存款划走,其侵犯了解东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姜晴追偿。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