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毕节,一农民在地里务农期间,无意间发现地上残留有不少50元面值的钞票,男子将其捡起后发现共有107张,9天后失主报案,并通过公安部门将钱要回,可事后失主却表示:丢失的钱款并非107张50元面值,而是400张50元面值,农民表示从未私吞,为索取钱财,失主将农民告上法庭,要求农民返还不当得利。

(案例来源:贵州毕节中院)

黄先生居住于贵州毕节某农村,祖祖辈辈都是依靠村子里分到的土地维持生活开销,到了黄先生这一代依旧如此,一年到头来辛辛苦苦却赚不到几个钱,不过好在如今国家大力提倡农村合作社,黄先生种植的土特产不仅有了好的销路,而且价格也比之前高了不少,为此黄先生对地里的农作物更加上心。

在黄先生的心中,这些农作物不像是植物,更像是自己的孩子一样,为此黄先生每天都会前往田地中查看庄稼的长势和状态,一天黄先生像往常一样拿着锄头来到地里,打算将田地中的杂草去除,可是正当黄先生沉浸于眼前的农活时,却突然在眼前发现一些绿油油的五十元面值的钞票。

刚开始黄先生还以为自己出现了幻觉,使劲揉眼之后,黄先生确定眼前确实是实实在在的人民币,随后黄先生走到钞票前,将其捡起后发现这些钞票不仅质地细腻,而且透过阳光还能看到钞票水印,种种迹象都能表明,眼前的钞票次真钞无疑。

于是黄先生索性将遗留在地上的所有钞票全都捡起,经过黄先生认真清点,这些钞票共计107张,5350元,随后黄先生将钞票带走,黄先生认为:自己是在田地里捡到的钞票,说明失主曾经来过此地,按照平常人的逻辑,失主一定会再次来到田地中寻找失物,黄先生每天基本上都是在田地里度过,所以如果有人寻找,一定能及时发现。

在这之后,黄先生来田地中的次数更加频繁,可是等来等去却始终没能等到失主,为此黄先生是又急又慌,直到9天后几位身穿制服的公安民警来到黄先生的家中,经过沟通黄先生才知道,原来失主陈先生早已经报案,并且先后多次来到曾经到过的地方寻找,可能是由于时间差的问题,导致失主和黄先生始终未能碰面。

眼看着失主和警方找到家中,黄先生随即从卧室的衣柜中将用报纸包裹的一摞钞票交到失主陈先生的手中,失而复得,况且还是价值不菲的现金,相信任何人都会为此疯狂,分别后失主陈先生还专程购买一些营养品和烟酒来到黄先生的家中表示感谢。

原本以为事情就这样结束,令黄先生出乎意料的是,第二天陈先生竟然再次返回,并声称:丢失的钱款是400张50元面值,也就是20000元,并非黄先生交给自己的5350元,面对着陈先生的质疑,黄先生表示:我仅仅只捡到5350元,至于其他钱款的去路,我不清楚,也许是被大风刮走。

对此陈先生也不买账,执意坚称黄先生不当得利,并主张黄先生归还侵吞的钱财,双方为此争论不休,甚至即将要大打出手。

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陈先生竟一纸诉状将黄先生告上法庭,要求黄先生返还所有不当得利,昔日恩人如今却化身为被告,这令黄先生无法接受,黄先生认为:我捡钱后将其归还给失主,倒成了罪人,还惹上了这么大的官司。

1.法院会如何认定?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需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民法典第312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也就是说,陈先生作为失主有权力要求捡到钱款的收益人归还所得钱款,但是与此同时,陈先生需要对自己的观点提供证据,否则法院不会支持其说法。

为此,陈先生将当天银行的存款记录打印出来交到法官的手中,而且还找到了当天与自己同到银行取款的堂兄弟来作为证人。

2.证人证词是否会被法院采纳?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按照以上法律条文规定,陈先生虽然有取款记录,但这仅仅只能证明陈先生曾经在银行取过钱,但却无法证明黄先生私吞其存款,另外,法律规定有利害关系人不能担任证人,所以陈先生提供的证人证言法官不予采信。

3.最终结果如何?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8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经过法官的审查,陈先生的证据无效,也就是说,目前案情并无任何证据能够证明黄先生存在不当得利,所以根据相关法律条文,最终法院驳回陈先生的所有诉讼请求,并判决黄先生胜诉,陈先生还需要承担这其中产生的所有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