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何先生花3万元购买了朋友的一间民房,20年后,天降横财,何先生的民房被纳入城市扩建范围,获得1135万元拆迁补偿款。朋友获悉后反悔,竟对何先生说:当年的买卖合同违反土地管理法,应为无效,拆迁补偿款属于我。

(案例来源:北京电视台)

20年前,何先生带着妻子和6岁的女儿来到北京,在一建筑工地当工人,一家三口就住在包工头提供的木板房里,生活条件艰苦。

在工地上,何先生结识了工友于某,两人都是80后,喜欢喝高粱酒,隔三差五就坐在一起小酌几杯,畅谈人生。

于某是北京本地人,家住郊区一农村,他很欣赏何先生的为人,此后他俩成为好友。

转眼间,女儿到了上学的年龄,何先生却没有能力在北京买房,为此忧心忡忡,常借酒消愁。

于某得知后,说自己在村里有一套闲置的民房,面积约168平米,加上外围庭院共计有210多平米,而且附近就有一所小学,出行十分便利。

那时候,北京的房价还不算太贵,于某表示:如果是卖给何先生,拿3万块钱就行,大家都是朋友,知己知彼,他绝不会多要。

何先生虽然高兴,可他有一点顾虑,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农村的宅基地不得向外人出售,只允许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转让。购买于某在村里的民房,实际上就是购买了对方的宅基地

然而,于某却劝何先生别想太多,将来如果有土地或者产权的纠纷,他出面解决便是,出于信任,何先生最终支付3万元给于某买下民房,并签写了买卖合同。

随后,何先生又花了5000多元,将民房的里里外外都装修了一遍,一家三口从此在北京有了落脚之地。

光阴似箭,转眼20年过去,何先生一家依然住在民房里,而于某则到了外地经商,两人偶尔有电话联系,但关系却已大不如从前。

一天,好消息传来,何先生的民房被纳入城市扩建范围,将获得1135万元拆迁款,何先生转身就在城里买了一套商品房,一家三口总算是苦尽甘来,乔迁之日,还在家中宴请亲朋好友。

得知民房被拆迁,还获得1135万的补偿款,于某后悔将房子卖出,竟然找到何先生说:当年民房的买卖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合同无效,拆迁补偿款应属于我。

何先生万万没想到,昔日的好友居然会见利忘义,想要拿走拆迁补偿款,可卖出去的东西,如同覆水难收,怎能出尔反尔?

于某表示,自己愿意将3万元购房款返还给何先生,但何先生也必须将拆迁款交还给他,遭到拒绝后,二人发生争执。

于某不死心,来到村委会的拆迁办,请求将1135万的拆迁补偿款给他,并坚称自己才是民房的主人,对此,拆迁办回应称,钱已经发放到何先生手中,他们无能为力。

何先生一家在村里居住了20年,村民们早已不将他们当外人,况且有民房的买卖合同在手,拆迁办不认为自己是错发了补偿款。

多次协商无果后,于某以合同无效为由,将何先生告上法庭,并要求其将1135万元拆迁款返还。

20年前,于某与何先生交情不错,见对方没有住所,女儿不能上学,出于同情才将民房转卖给他。谁曾想,世事难料,一间不起眼的民房现如今居然能获得上千万元的拆迁款,实在是天降横财呀!

那么,于某说买卖合同无效,又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9条第2款规定:建在农村宅基地上的农村自建房,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由集体组织的成员享有。建设在宅基地上的房产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方转让,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转让、置换。

依照法律规定,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关于农村宅基地买卖的协议,均视为无效。

其次,《民法典》第153条明确指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因此,于某的说法,是有法律依据的,双方的买卖合同违反了土地管理法。

既然如此,难道何先生真的要将1135万拆迁补偿款,如数返还给于某?

其实不然,因为在这起案件中,双方都存在一定的过错,特别是于某,明知道将民房出售给何先生会违反法律规定,却仍将房子出售,需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

《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于某自称是帮助何先生解决女儿读书的问题,才将民房出售,可实际上,也不排除其想获取金钱利益的可能性。

总而言之,当初说卖房的是于某,现在说买卖合同无效的也是他,真是“成也萧何,败也萧何!”

所以法院在审理后,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对拆迁款进行合理分配,何先生分得1135万元拆迁款中的70%,于某分得30%。

最后,何先生支付给于某340.5万元,两人的友谊也就此划上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