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九十五条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包括捐助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以及部分社会团体法人,其财产要么来自捐助、要么来自国有资产,当这些法人终止时,其剩余财产的处理是受到限制的。事业单位终止后剩余财产的处理,原则上要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本条规定了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处理有关内容。
根据本条规定:
剩余财产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
剩余财产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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