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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和依靠群众解决矛盾纠纷是人民调解制度的核心要义,也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内涵。今年以来上海市司法局与上海市检察院以主题教育为契机,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在总结凝炼各区检调对接初步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顶层设计,科学制度供给,联合制定《关于建立检调对接机制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通过搭建检察工作与人民调解工作对接联动平台,共同促进当事人和解息诉,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针对调研中发现的检调对接机制各区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工作流程不尽统一的问题。市司法局、市检察院相关职能部门多次组织研究、论证,回应问题。

《实施意见》就适用检调对接机制的案件范围、工作机构、参与人员、工作流程、配套机制等作出规定,明确要遵循自愿、合法、公正、保密原则。

尤其在案件适用范围上,《实施意见》依法进行了扩展,除刑事和解案件外,诸如当事人双方因合同履行、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继承等引发矛盾纠纷,按照法律程序向检察院申请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检察院受理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中涉及行政赔偿、补偿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等,符合条件的,均可适用检调对接机制办理。

《实施意见》明确,对于前述符合检调对接范围和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矛盾纠纷。在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后,检察机关也应及时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由人民调解组织就检调对接案件中赔偿、补偿、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精神抚慰等民事责任事项进行调解。

下一步,市司法局、市检察院将加强对检调对接机制执行情况的跟踪、指导,形成合力,多措并举推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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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核:孙志成、金霖峰

编辑:冯小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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