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新鉴定很难,但可以尝试;重新鉴定更可能辨明是非。”
公安机关为了破案,往往会对案发现场进行生物成分提取、鉴定,由鉴定机构出具DNA鉴定意见。但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只比对被害人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DNA成分,对其检测发现的其他人DNA成分往往予以忽略。这是鉴定意见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常见情形。除此之外,有时鉴定意见的内容本身可以支持案件事实存疑。如鉴定意见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或者鉴定意见本身证明案件事实存疑,则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例如,在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中,李某和邻居冯某因为口角纠纷发生了肢体接触,后双方都报警,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处理,安排两人都去进行损伤程度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李某的损伤程度系轻微伤,冯某的损伤为右胫骨平台骨折(累及关节面),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于是,冯某就从肢体冲突参与者,变成了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
公安机关对李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刑事立案,指控李某与被害人冯某因相邻纠纷等原因发生矛盾,在XX地址,双方发生争执拉扯,后李某将被害人冯某的右膝盖踢伤(经鉴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应当追究李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该案关乎李某定罪量刑的核心证据就是鉴定意见,这份鉴定意见对辩护非常不利,导致一审、二审判决都认定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经过多次争取、不懈努力,一直到申诉审查阶段,办案机关才同意进行重新鉴定。经过委托中立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意见结果仍然是轻伤一级,但内容有所不同。如何解读这份重新鉴定的鉴定意见,成为申诉能否成功的核心内容。
我们认真研读鉴定意见,发现重新鉴定意见中对致伤机制的分析非常有利。鉴定意见分析认为:“其右膝关节损伤为拉扯过程中重心不稳,膝关节内翻后重心仍不稳后跪地,肌肉紧张、收缩致胫骨撕脱性骨折,髌骨内外侧及膝外侧副韧带损伤,前交叉韧带损伤。综上,被鉴定人右胫骨撕脱性骨折为间接暴力引起肌肉强烈收缩所致,非直接暴力打击所致。”
可见,鉴定意见认为,导致被害人受伤的原因非常清晰,是间接暴力导致的。通俗来说,被害人的右膝胫骨骨折是“摔伤的”,而不是殴打导致受伤的。即被害人的受伤并不是犯罪嫌疑人李某直接殴打所致,而是摔伤的。那么,间接暴力的因素是什么?导致被害人摔倒的因素是什么呢?鉴定意见无法提供答案,案卷材料也无法找到确定的答案。
双方对于肢体接触的过程各执一词。冯某认为自己是被李某踢伤的,李某则辩解他也不知道冯某是怎么受伤的,当时两个人一前一后,并没面对面,李某往前走,冯某从后面拉扯李某,李某想要挣脱,李某挣脱之后就离开,不知道后面的冯某是否受伤、怎么受伤,如果受伤,可能是冯某自己摔倒的。
辩护人认为,综合全案证据看,被害人摔倒的原因是什么?存在多种可能性。
第一种可能性:被害人的陈述属实。李某踢了被害人,导致被害人摔倒受伤。而踢的力度不大,并没有造成被害人受伤,而是踢的行为导致被害人摔倒在地。在这种情况下,认定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异议不大。
第二种可能性:李某和被害人正面发生肢体冲突,在拉扯过程中,被害人倒地受伤。在这种情况下,认定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存在一定争议,可能认定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也可能认定李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要具体分析两个人发生肢体冲突的来龙去脉,综合评判。
第三种可能性:李某的辩解属实。李某和被害人一前一后,被害人从后面拉扯李某,李某往前走挣脱被害人的纠缠。在挣脱被害人纠缠的过程中,被害人摔倒受伤。此时,由于李某没有明显的在先过错,认定李某为被害人的轻伤承担刑事责任,并不妥当,李某的行为应当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经过对鉴定意见的充分解读,可以发现,本案被害人摔倒受伤的原因有多种可能性,不排除李某的辩解属实的可能。因此,本案认定李某为被害人的轻伤负刑事责任、追究李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是不妥当的。鉴定意见不能支持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踢伤被害人的事实,不能支持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充分证明指控李某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改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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