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正观新闻报道,河北省有监狱采用了一款名叫“亲情会见”的小程序,该小程序可以让服刑人员与家属远程视频会见,家属线上探视每次20分钟,收费50元。该收费行为引发热议。
对此,保定监狱一名工作人员称,监狱面对面会见不收费,远程视频会见是河北省监狱管理局找的社会上的第三方公司提供的便民服务,由第三方公司收取费用。“赚钱很正常,因为你用人家设备人家网络了,也节省了你的时间和路费。(公司)资质肯定是符合条件的。”
这名工作人员还说,如果第三方公司泄漏了使用者的信息,照样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公开信息,“亲情会见”隶属河北立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官网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20日,是一家专注于监狱综合系统研发、生产、销售的新型科技公司,公司创始者拥有十年以上监狱系统研发经验。
该公司官网介绍,亲情会见管理系统是其自主研发的监狱远程视频会见平台,于2020年11月在河北省监狱系统部署完毕,并上线运营。截至2021年7月底已累计完成六万人次罪犯会见。
一份《监狱远程视频会见系统方案建议书》显示,采用亲情电话的商务模式,即与第三方服务商合作建设,由相关的服务商进行系统的投资建设,服务商面向亲属收取通话服务费,来取得投资回报。
天眼查显示,该公司有亲情会见管理系统、监狱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服刑人员视频回放管理系统等10项软件著作权。今年4月,该公司还中标了河北省女子监狱会见管理平台项目,中标价格32.3万元,供货期20日历天。
另据澎湃新闻梳理,“亲情会见”小程序可预约保定、定州等15家监狱的会见,收费标准为成功会见一次50元,时长20分钟,每月一次。
河北省内亦有其他服务商进行该项业务,例如石家庄监狱线上探视的方式是下载一个App。其他省份也有提供视频会见服务的监狱,例如甘肃省兰州监狱、浙江省第三监狱和第四监狱、广东梅州监狱等,不过有的监狱称监狱不收费,服务公司收费;有的监狱称使用官方小程序,系免费。
“亲情会见”为何引发热议?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张春雨律师向“法度law”表示:
一、监狱允许服刑人员和家属远程视频通话,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是一种便民措施。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未生效判决前一般羁押于看守所,此时为了案件的继续侦查,同时也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辩护权,仅准许律师可以会见,其家属不能会见和通话。生效判决后被投入监狱的服刑人员,根据《监狱法》第四十七条:“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第四十八条:“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我国各个监狱的做法是,服刑人员不仅可以在监狱当面会见家属,也可以按照规定给家属打电话,通信,当然视频通话也属于通信的一种。众所周知,我国的监狱一般建立在比较偏远的地区,对于一些重刑犯有可能采取跨省服刑等,远程视频会见确实是一种便民措施。
二、监狱这种“吃力”的事情,为什么广大群众不买账呢?
首先,既然有第三公司的介入,监狱与第三方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是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还是合作关系?还是第三方公司的无偿支持?无偿支持肯定不可能,商业公司又不是慈善机构,而且还一直收钱。合作关系就涉及到资源、成本的分摊和利润的分配,钱虽然是支付给第三方公司,双方之间的协议内容又是如何呢?
若是购买社会公共服务,按照法律规定,一般要采取招投标的方式,选择服务质量高,预算和成本较低的投标单位,那么监狱有没有依法进行招投标呢?
其次,50元通话20分钟,从现在科技发展,以及一般的电话、微信视频通话来看,这个监狱视频会见通话的成本是非常高的。也有人担心,该收费项目会不会挤兑电话或者现场会见。此外,从法律的角度看,通信权本身就是服刑人员的一种基本权利,最后又让服刑的家属买单,会不会影响服刑人员的改造?
另外,很多人质疑第三方公司收费是怎么定价的,是否开发票、交税等。监狱与其理直气壮地说收费正常,不如积极回应群众关注的上述问题。讲事实,摆证据,不仅能让广大群众了解河北监狱的良苦用心,而且能平息舆论质疑,何乐而不为呢?
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张俊斌律师则向“法度law”表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因此,罪犯在服刑期间是有与他人通信的权利,而这种通行权利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而河北某监狱部门认为,远程视频会见是第三方公司提供的便民服务,费用也是第三方公司收取。这种说法显然不能成立,第三方公司收取费用是受监狱部门的委托或许可后才有权收费,其行为本质仍然视为监狱部门收取费用。
退一步讲,收取费用即使为了给罪犯家属提供便民服务,目前市面上存在大量的第三方免费远程视频软件可供监狱部门选择,而河北某监狱却选择与收取高额费用的第三方合作。显然,其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立法精神,不能保障罪犯在服刑期间与家属通信的权利,因此,河北某监狱部门委托第三方公司在亲情会见服务中收取费用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监狱部门收费是在依法提供公共服务中,向公民等收取一定费用。如办理各类手续的工本费等费用,但需要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设定。且其收费的目的不是为了盈利,也不是为了增加政府财政收入,而是对特定支出的行政成本的一种补偿方式,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受益者与未受益者之间的公平。因为收费行为直接影响到了公民的财产权,从对财产权的法律保护要求看,行政收费应当有足够的正当性。
例如,浙江省第三监狱和第四监狱推出可在微信小程序“浙江监狱便民服务+”预约视频会见,且该项服务是免费的。因此,河北某监狱部门仅仅以“便民”为由委托第三方公司私自收费,显然没有正当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监狱部门依法依规可在公开透明的条件下与相关互联网服务机构合作,选择非盈利机构以合理的收费来提供远程视频会见服务。为防止出现权利寻租现象,司法部门应加强对监狱服务的监管,避免出现商业化倾向。要充分保障罪犯和家属通信的权利,既能为家属提供便捷的服务,又能显现公正。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