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包括政府组成部门、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政府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等。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领导。
与此同时,地方政府的部分工作部门的管理体制呈现出一些显著特点,下面根据有关规定、结合相关公开信息,对地方政府部分工作部门在管理体制上的特点做一个简要介绍。
(一)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审计工作。
上一级审计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下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二)地方公安机关接受上一级公安机关和地方同级党委政府的双重领导,业务上以上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为主,干部管理权限上以同级党委政府为主,在重要的干部任免上要事先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的提名,应当事先征得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同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副职领导职务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意见。
由于地方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由同级地方政府副职担任,因此地方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由上一级党委(党委组织部)管理。
(三)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的管理,实行双重领导、以地方党委为主的管理体制。
司法部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司法厅(局)领导干部;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协助地方党委管理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
(四)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实行双重领导、地方为主的管理体制,也就是说地方应急管理部门接受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地方同级党委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为主。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实行垂直管理;部分省份的地市级生态环境局实行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作为地市级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
(六)部分省份的自然资源系统实行双重领导的干部管理体制,按照“分级管理、下管一级”的原则进行管理,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党组管理为主,所在地方党委协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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