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征收补偿方案的程序是什么?征收时,被征收人往往无法及时获取相关的征收信息,也不知道自己的相关权利是什么,甚至不知道对于征收补偿方案的制定是否享有知情权,提议权、提修改意见的权利等等。
对于征收行为来说,包括了征收决定的作出、征收补偿方案的制定、征收协议签订等各个环节,每一个环节都必不可少。
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征收方并没有制定补偿安置方案,而根据法律规定,在未作出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决定的情况下就签订补偿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本身就是违法的。最终判决确认该补偿决定无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征收决定的,主管部门在作出征收补偿方案之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作出征收决定的主管部门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征收补偿方案的情况及时公布。
那么,在这个阶段被征收人可以充分地提出自己的意见,维护自己的权益,争取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在集体土地上的征收拆迁补偿,一般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执行。在特殊情况下,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这里的“特殊情况”是指: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即我们常说的“城中村、棚户区”等。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征收补偿安置。除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一般不得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安置补偿。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履行拟订补偿安置方案程序、批准补偿安置方案程序和实施补偿安置方案程序:
1、拟订补偿安置方案。2、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3、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行政主体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主管部门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由此可知,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争议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主管部门裁决而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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