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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金台分局对宝鸡市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陕C金台环罚〔2023〕8号),因该单位排水污染物超标被罚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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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行政处罚决定书(陕C金台环罚〔2023〕8号)显示,2023年2月17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金台分局收到重点污染源电子督办“宝鸡市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渗滤液处理厂综合排放口2023年1月29日化学需氧量超标1.39倍进行核查检查(化学需氧量执行标准为100mg/L)”。经该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宝鸡市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渗滤液处理厂综合排放口2023年1月29日化学需氧量超标1.39倍,排放浓度日均值为239.03mg/L,排放水量为31.34立方米。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二、专项处罚裁量表(四)水污染防治类6.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水日排放量10吨以上不足100吨;超标1倍以上2倍以下(pH值10-11或pH值4-5);处罚幅度40-50万元”的规定进行处罚。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金台分局对宝鸡市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罚款40万元。

据企查查显示,宝鸡市固体废弃物处置服务中心位于宝鸡市金台区长寿沟内,开办资金为479万元,负责人为岳廷。

来源:信用中国(陕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