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共享出行方式
顺风车正成为人们出行的新选择
一方面顺风车合乘的方式
可以分摊成本,降低出行费用
另一方面
司乘纠纷、安全纠纷也屡见不鲜
本期民法典“金”剧场聚焦
一起聊聊
顺风车出行涉及的法律问题
真实演绎,在线普法,
快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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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裴女士、网约车平台、张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别于网约快车和专车。因为快车、专车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营运车辆,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的义务,而网约顺风车属居间分摊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平台提供居间服务收取报酬,案涉当事人间形成由张司机依约平安将裴女士送往指定地点,由裴女士分担车费的无名双务合同关系。
该网约车平台提供预约平台,撮合裴女士及张司机订单成立,已履行了居间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机票退改规则,裴女士实际损失为票价的90%,即394元,至于机场建设和票价的10%,应由航空公司或订票平台退还。张先生未按约定时间至指定地点来接裴女士,构成违约,且直接造成裴女士延误乘机,故应赔偿裴女士的相应损失。裴女士主张的误工费损失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张司机赔偿裴女士退票费394元,并驳回裴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法官提示
顺风车出行是一种分摊出行成本的共享出行方式,双方都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乘客与司机应在约定时间到达约定地点,文明乘车、安全出行!
责编丨陆慧
上海法治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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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金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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