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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永昌县法院审理一起刑事案件,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同时发出缓刑禁止令,禁止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非经允许接触案件被害人。宣判时法官向王某宣告了禁止令,其当庭服判,被害人于某某及近亲属对判决无异议,对禁止令的适用表示赞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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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被害人于某某为智力残疾人,与被告人王某系乡邻关系,王某经常找于某某父亲于某甲闲聊,两家熟识。2021年7月的一天,王某醉酒后到于某某家串门,期间趁于某某家人暂时离开之机,欲对其实施侵害并着手,后于某甲及时赶到并有效阻止,王某犯罪未遂,于某某家人报案后王某被抓获归案。取保候审期间,王某认罪悔罪,向于某某及近亲属赔礼道歉、补偿损失并取得谅解。鉴于双方关系相熟,被害人近亲属念及王某犯罪未遂建议办案机关从宽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对王某社区矫正,法院依据案情、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宣告缓刑的同时,考虑到犯罪行为给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一定影响且急需缓解、修复,如无禁令将无法避免王某再次接触被害人,遂同判决发布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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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永昌县法院已针对多起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案件发布禁止令,例如对食药销售领域犯罪分子发出禁止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从事食品及药品销售相关活动的禁令,对未成年罪犯发出在一定时期禁止进入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的禁令,均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禁止令既彰显了法律对适用轻缓刑罪犯宽严相济的处罚原则,亦使其面临严格执行社区矫正并严守禁令的“双约束”机制,如若违反禁令将付出撤销缓刑的“高额”试错成本,有利于实现刑法惩防并举、教育挽救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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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2条第2款:

(关于缓刑禁止令的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来源:永昌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