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此文之前,麻烦您点击一个小小的“关注”,方便您阅读其他优秀文章,也方便讨论和分享,感谢您的支持!

一、案例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郑某平、邹某虎在1998年8月期间,多次找到江西省抚州地区临川市某镇信用社主任徐某良,以开游戏店需要资金为由,要求被害人徐某良帮助贷款5万元,因被告人不符合信用社贷款条件,被害人徐某良拒绝同意被告人的贷款申请。

同月24日中午吃好午饭后,被告人郑某平、邹某虎纠集批捕在逃的同案人周某熊、姜某敏、万某忠三人,手持凶器短铳,窜到被害人徐某良住所。

首先关上门,并且拔掉房间里的电话线,其中一名被告人手持短铳对被害人徐某良威胁到:“你如不贷款,今天对你不客气”。被害人徐某良面对被告人的暴力威胁,没有办法只能同意签字为两位被告人提供3万元贷款。

当日下午,被告人郑某平、邹某虎等五人凭着被害人徐某良签字,从而获取了3万元的信用贷款,该贷款利率为1.68%,截止日期为1998年12月10日。该贷款3万元全部被被告人郑某平、邹某虎等五人分赃后挥霍。

被告人郑某平、邹某虎又于同年8月,继续纠集批捕在逃的同案人周某熊、姜某敏、万某忠三人,商量以做毛竹生意为名,到中国农业银行临川市某镇营业所贷款3万元。为达此贷款目的,又商议先由郑某平和周某熊威胁被害人某镇营业所主任邓某。

商议后次日,郑某平、周某熊蹲守在邓某回家的路上,当邓某搭乘的中巴客车开过来时,守候在此的郑某平、周某熊也跟踪上了同一辆车。接着,周某熊用拳打击邓某胸部一下,并和郑某平一起将其强行拉下车。

周某熊对邓某威胁到:“不识眼的东西,以后找你办事要买账。”同月27日,同案人万某忠以自己个人名义贷款,周某熊作为担保人,邓某签字同意,得到营业所贷款3万元。周某熊、万某忠拿到该3万元现金后,将全部现金交给郑某平并由其以自己的名义将其中的2.8万元现金存入江西省宜黄县某信用社分社。

此后,郑某平分别于28日、29日、同年9月1日、9月8日,分四次将2.8万元以暴力强迫他人提供贷款行为之定性分析——以郑某平、邹某虎抢劫案为例存款全部取走,进行瓜分挥霍。

同年11月2日晚上,被告人郑某平、邹某虎等人再次闯入被害人徐某良家中,要求徐某良继续为自己贷款,但因徐某良不在家中,没有得逞。第二天上午,郑某平、邹某虎等人又赶到徐某良家中,提出用农村房屋证作抵押,要求贷款4.9万元,徐某良以信用社已无贷款指标为理由,拒绝为被告人贷款。

此时,徐某良的妻子李某悄悄打电话向当地公安局报警,公安人员接报警赶到徐某良家里,被告人郑某平、邹某虎等人不仅赖着不走,还殴打接警赶来的公安民警,最后,被告人郑某平、邹某虎被抓捕归案。

1999年2月15日,被告人邹某虎的父亲自愿为其儿子偿还中国农业银行临川市某镇营业所贷款15000元,利息1096.2元,共计16096.2元。其它贷款和利息至今没有归还。关于如何针对被告人郑某平、邹某虎的行为进行定罪量刑,存在四种不同定罪意见,

被告人郑某平、邹某虎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

被告人郑某平、邹某虎因开游戏店需要资金要求被害人徐某良贷款5万元,做毛竹生意到中国农业银行临川市某镇营业所贷款3万元,都办理了银行贷款手续,有贷款人、担保人,特别是第三次贷款,还提出用农村房屋证作抵押,这些行为都在正常的市场行为的范畴之内。

但是因为被告人郑某平、邹某虎均不符合贷款条件,遭到被害人徐某良、邓某的拒绝,于是,被告人郑某平、邹某虎伙同其他在逃同案人采取暴力殴打被害人邓某、手持短铳威胁被害人徐某良等手段,迫使被害人徐某良、邓某同意贷款,从而得到6万元的贷款现金,其行为侵犯了刑法所要保护的客体——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被告人郑某平、邹某虎暴力殴打、持铳对被害人进行胁迫的行为与“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基本一致,因此该行为符合强迫交易罪的范围,银行作为企业法人,提供贷款也是市场服务的方式之一,其行为符合强迫交易罪的客观方面。

由于被告人邹某虎、郑某的年龄均已超过16岁,并且,主观故意明显,同样符合强迫交易罪的主观方面。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以及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均认为,被告人二人的客观行为与强迫交易罪的相关条件均对应符合,应对二人的刑事责任予以追究,具体详情可见《刑事审判参考》2001年第6辑(总第17辑)。

2.被告人郑某平、邹某虎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郑某平、邹某虎以开游戏店、做毛竹生意需要资金为名,明知不符合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抚州地区信用社贷款条件,采取暴力殴打、持铳威胁被害人的手段,分二次强行贷到6万元,提取现金后,由被告人及在逃同案人全部瓜分挥霍,根本没有做所谓的生意。

并且缺乏相应的还款意愿与还款能力,其抱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与此同时,该客观行为还对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抚州地区信用社的合法财产所有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侵犯,符合抢劫罪的客观要件。

由于被告二人年龄均已超过16周岁,且具有明显的主观意图,既符合了主体条件,还符合了抢劫罪的主观方面。同时,也没有任何犯罪阻却事由,故构成抢劫罪。江西省抚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持这一意见。

3.被告人郑某平、邹某虎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郑某平、邹某虎的行为在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在强行贷到6万元并提起现金后,由被告人及在逃同案人全部瓜分挥霍,根本没有做所谓的“开游戏店、做毛竹”生意,也没有还款能力和意图,所以被告人不仅仅试图非法占据他人财产,其实际行为还对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抚州地区信用社的合法财产所有权造成了一定侵犯,肯定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但被告人郑某平、邹某虎暴力、威胁行为又达不到抢劫的犯罪程度,因为,若要达到符合抢劫罪的暴力程度,被告人的实际行为不能仅仅只是让被害人的心理产生惧怕,还需要严重到让被害人无法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程度才行。

其次,被告人郑某平、邹某虎暴力、威胁行为不具有“当场性”,一是被告人的暴力、威胁行为与被害人签字同意贷款不具有空间的同一性;二是被告人的暴力、威胁行为与其取得贷款现金同样不具有当场性,时间不具有可持续性。

被告人郑某平、邹某虎暴力、胁迫行为和敲诈勒索罪具有的犯罪特点基本吻合,可以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由于被告二人年龄均已超过16周岁,且具有明显的主观意图,既符合了主体条件,还和抢劫罪的主观层面基本吻合;

而该案件的客观层面来说,两位以暴力强迫他人提供贷款行为之定性分析——以郑某平、邹某虎抢劫案为例。被告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逼迫受害人,对其享有的、合法的财产性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被告人郑某平、邹某虎的行为构成数罪被告人郑某平、邹某虎的第一次行为,开游戏店需要资金为名,持铳威胁被害人徐某良的手段,并且对江西省抚州地区信用社的合法财产所有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侵害,已经与抢劫罪的行为基本吻合。

同时,两位被告人的第二次行为,以做毛竹生意需要资金为名,采用暴力行为迫害被害人,并使得中国农业银行的合法财产所有权遭到了一定程度的侵害,符合敲诈勒索罪的范畴。

(四)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

由于抢劫罪、强迫交易罪与敲诈勒索罪这三项罪名都对复杂客体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侵犯,然而三项罪名所侵害的客体存在一些不同之处,对于强迫交易罪而言,其损害的是公民的人生权益,同时还包括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

对于敲诈勒索罪及抢劫罪而言,其损害的是公民的人身权益与公私财产。所以区分被告人到底属于三罪中的哪一种的关键之处,就在于判断二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并且我国《刑法》的第二编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第二百二十六条明确了强迫交易罪的定义;我国《刑法》的第二编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两条规定清晰的对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进行了定义。

2.被告人郑某平、邹某虎客观行为是否属于“当场劫得财物”

试图非法占有是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共同具有的特点,而且都对公共或私人的财产造成了损害,同时采取了一些暴力胁迫的方式对受害者的人生权益进行了损伤。能够辨别两罪的核心点在于行为人的暴力程度和压迫程度,当然也包括是否具有“当场劫得财物”的属性。

3.被告人郑某平、邹某虎的行为是否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

针对行为人采取的暴力胁迫手段能否完全使受害者无法或不敢反抗、行为人的暴力行为是否达到了这样的严重程度来进行分析研究是判断的关键点。

本案中,如何评价被告人郑某平、邹某虎依次针对被害人采取的暴力威胁行动,怎样辨别被害人的内心状况,被害人的心理状态对犯罪行为的定性有何影响值得深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