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冯波律师涉黑案”引发网民的极大关注,2023年8月7日上午,来宾中院对上诉人冯波被指控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帮助伪造证据罪一案,进行二审第二次开庭审理。具体案情,由于具体的审判结果还没有出来,我们没法得到相关的结论。现在就“律师未到庭,庭审已结束”这个情节来做一下复盘。

刘长律师朋友圈截图

7日下午,有记者多次联系来宾中院办公室、刑庭以及宣传部门,均未获得确切答复。上述开庭风波引起了学者、法律界和社会网民的广泛关注,并引发舆论热议。

法庭安检

我们暂且不讨论冯波案情的原委,本着就事论事的态度,对律师携带电脑不能通过安检这一事实。我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其中第6条规定:进入法庭的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接受人身及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持有效工作证件和出庭通知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律师可以通过专门通道进入法庭。需要安全检查的,人民法院对检察人员和律师平等对待。

这个《法庭规则》对执行职务的有关人员进入法庭作了三个层次的规定:首先是基本原则,凡是进入法庭的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在内,都要接受人身及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第二,采取排除一定程度的例外原则,规定“持有效工作证件和出庭通知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律师可以通过专门通道进入法庭”。“可以”两字,从法理规则设置的基本精神解释,就是属于应当允许执行职务的律师通过专门通道进入法庭,律师人员不属于例外。如果,将“可以”理解为“可以允许,也可以不允许”,由法院工作人员随意决定,那这种规定还有什么意义呢?第三,此《规则》明确了执行职务的律师进入法庭需要授受安检的标准。这一标准是唯一且明确的,即“需要安全检查的,人民法院对检察人员和律师平等对待”。

大白话就是:律师进行安检的前提条件是,检察人员也要进行安全检查。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其它标准。北京高院在05年7月颁发的《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司法公正的意见》第11条就明文规定:“律师持本人有效律师执业证依法参加诉讼,进入法院时,律师本人及携带的诉讼材料、物证、笔记本电脑和公务用包等免予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阐明,对包括律师在内的诉讼参与人,携带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进入法庭未作限制,律师可以使用电子设备办公,但是不得使用电子设备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等传播活动。说明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可以携带进入法庭,只是禁止使用它们实施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8月7日上午,冯波母亲周凌燕在来宾中院门口

漂亮话已经说的很圆润了,这也算是民众舆论监督起了很好的效果,下一步将如何整改,我们拭目以待,没有程序上的正义何谈结果上的正义。我们持续关注此案的下一次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