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未达到法定婚龄,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结婚条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因为无法作出有效的意思表示,不能满足《民法典》第1046、1049条关于结婚自愿、亲自申请婚姻登记的规定,因此无法缔结有效的婚姻法律关系。

对于一方当事人于结婚登记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并无《民法典》第1051条至第1053条规定的无效、可撤销情形时,其作出的婚姻登记是何种效力,应适用本条进行判断。如果一方当事人在结婚登记时,因精神疾病等原因属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即使另一方已得知其患有精神疾病的状态仍与其进行婚姻登记,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也应运用体系解释,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婚姻登记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