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不断加剧,越来越多的老年人挑选退休之后继续参加各类文体活动以丰富生活,比如老年大学学习、老年书画协会、老年乐队等等。这无疑为广大老年人提供了展现自我价值的平台,也使他们的生活更加充实。 然而,由于部分老年人可能存在各种潜在疾病,这也给参加此类活动的老人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

近日,湖北武汉一起因老人参加文艺活动猝死,家属向活动组织者索赔的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本案最终法院判决活动组织者不承担民事责任,但也提醒人们应该重视老年人参加此类活动的安全问题,谨慎对待类似案件,幸免引发不必要的社会纠纷。

一、案件背景

李某是湖北武汉某小区的居民,60多岁,退休前是当地文化中心的一名文艺骨干。由于喜欢文艺活动,退休后他经常自发组织本小区的一些老年人参与各类文艺演出活动,包括舞龙舞狮、唱戏、弹乐器等,深受小区许多老人欢迎。李某还自掏腰包为大家购买文艺演出所需要的服装和道具,颇有领导才能和组织和谐能力。

王大爷是李某的小区邻居,也是经常参加李某组织的文艺活动的“常客”。他60多岁,退休前是某国企的小领导,退休后非常喜欢跳舞、打鼓等活动。三年前他的妻子去世,儿女又都工作外地,平时他一个人在家时间比较空余,参加这类活动可以消磨时间。

当天上午,王大爷来到预演地点,不久即在活动中突然倒地,口吐白沫。李某等人迅速报警,王大爷被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法医推断王大爷为心源性猝死

二、案件审理过程与依据

王大爷的儿子王某认为父亲是因为参加李某组织的文艺活动导致猝死,全责应由李某承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共计62万元。

对此,李某辩称自己只是自发组织文娱活动,平时都是自掏腰包,并无盈利目的,王大爷的参与完全自愿,自己组织活动不存在重大过失,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1、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在其经营场所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负责。本案中,李某组织的文艺活动不属于营利性活动,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经营者”,因此不适用该条规定。

2、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对参加活动人员人身、财产的安全负有保证义务。本案中,李某虽为活动的组织者,但王大爷系自愿参加活动,且李某未从中猎取酬劳;在王大爷猝死后,李某也积极报警抢救,并无重大过失。

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王大爷系因自身原因心源性猝死,与李某的组织活动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不属于李某的行为导致王大爷的损害结果。

综上所述,李某组织活动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王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决定驳回诉讼请求。

三、典型案例及法律分析

本案的审理结果引发一定的争议,有观点认为老年群体本身存在心脑等疾病风险,参与此类活动发生意外,组织者或多或少应承担一定责任。 但从典型案例及相关法律规定来看,类似案件中组织者通常不会承担全部责任。

1、北京张某诉小区物业纠纷案

老人张某参加小区举办的庆祝建国节文艺活动时,在表演国术时猝死。张某家属起诉小区物业赔偿治疗费、丧葬费等共计16万元。法院认为,张某为自愿参加活动,物业方也不存在组织活动方面的重大过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只有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证义务,才负有赔偿责任。物业方作为组织者,提供活动场地,事先也未看出张某有身体状况不适合参与活动的迹象,因此并不违反安全保证义务。

2、深圳市李某诉社区文化活动组织者案

李某参加社区组织的合唱团活动时猝死。法院认定李某系自愿参与活动,且活动组织方也未收取任何费用,不属于营利性组织者,组织者只需尽到必要的安全保证义务即可。活动前组织者提醒过参与老人注意身体状况,不构成过失。判决组织者无需承担责任。

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类似案件中,虽然参与活动的当事人不幸身故,但由于活动非营利性质、参与自愿等原因,组织者通常只需尽到必要的保证义务,而非承担全部责任。

四、类似案件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从王大爷案件及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类似老年人参与文娱活动身故案件,如参与自愿、组织者未收取酬劳、组织者已尽到必要保证义务,则通常不会要求组织者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但这类案件中,死者家属对失去亲人往往有很强的情感偏见,容易以积极的心态来寻求更多赔偿,这需要法院进行客观公正的审理,根据法律规定作出正确的裁决。

对于组织者而言,建议尽量做到:

1、提前告知参加者活动可能存在的风险,建议高血压病等高危人群不要参加;

2、现场提供水、葡萄糖等用品,并准备有急救药品和联系医院的电话号码;

3、发生意外后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并联系医疗机构。

通过做好这些准备工作,即使发生意外也表明组织者己尽力尽到安全保证义务,有助于减轻乃至幸免责任。

对于参加者而言,要注意自己的身体状况,特别是存在心脑血管疾病的老年人要谨慎考虑是否参加可能产生剧烈运动的文娱活动。一旦参加,也要随时注意自己的身体感受,停止活动返家休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预防此类事件发生。

从王大爷案件及上述案例分析可以看出,对于老年人参与文娱活动不慎猝死的案件,由于存在自愿参与、组织者未猎取酬劳等情况,通常不会要求组织者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但是,这类案件中死者家属的伤痛和情感偏见也令人理解。因此,法院在审理时,还需要充分关注当事人的感受,努力减少矛盾,并根据法律公正裁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此外,完善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裁判也有助于规范社会行为,幸免类似案件的发生。 如可以考虑制定非营利性文艺活动的安全治理细则,明确组织者和参与者的权利义务;在司法实践中,统一适用法律规定和裁判尺度,平稳各方权益,也可以进一步完善相关领域的民事责任法规,保证人民群众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