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无效,且属无权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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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林某与被告张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87年1月13日登记结婚。被告张某于2018年3月和被告贾某相识,后发展为情人关系。自2018年9月至2022年3月,被告张某通过微信支付和银行卡转账等方式接连多次赠与被告贾某款项共计40多万元,该事实原告林某在2022年3月家中急需用钱时才知晓,遂起诉被告张某、贾某至法院。

【裁判结果】

此案系赠与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此案中张某赠与贾某的款项发生在其与林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在林某与张某未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况下,张某未经林某同意,多次向作为婚外异性的贾某赠与款项,不仅侵犯了林某的财产权益,且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故案涉赠与行为无效,贾某应当向林某返还相应赠与款项。

此案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确定由贾某返还林某25万元,并分期履行。

法说理】

此案中张某对贾某的赠与行为,既侵犯了其配偶的财产权益,又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应为无效,故妻子林某有权要求丈夫的情人贾某返还受赠与的钱财。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利,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张某自2018年9月起至2022年3月几乎每天都给贾某微信转账、发红包,日均超过1000元的就有25万元,已超过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故经双方协商退还了大额转账25万元。

赠与虽然是一种你情我愿的民事法律行为,但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向第三者的赠与行为,严重破坏了婚姻关系相互尊重、彼此忠诚的价值基础,既伤害了配偶方的情感也损害了其财产权利,违反公序良俗,不能得到保护。作为他人婚姻的第三者,也会受到社会道德和舆论的谴责,最后人财两空,得不偿失。

注:图片来源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