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苏州市吴江区

第一审环境资源案件诉讼管辖的公告

为进一步落实发挥人民法院司法服务大局的职能,回应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的现实迫切需求,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同意,自2023年8月15日起,原由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管辖的苏州市吴江区第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含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调整由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管辖。具体管辖案件案由如下:

(一)环境资源刑事案件

1.投放危险物质罪;

2.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3.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4.盗窃、抢夺危险物质罪;

5.抢劫危险物质罪;

6.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7.危险物品肇事罪;

8.污染环境罪;

9.涉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贪污罪;

10.涉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受贿罪;

11.涉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

12.环境监管失职罪;

13.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1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15.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16.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17.非法狩猎罪;

18.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19.非法采矿罪;

20.破环性采矿罪;

21.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22.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23.盗伐林木罪;

24.滥伐林木罪;

25.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26.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27.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28.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二)环境资源民事案件

1.大气污染责任纠纷;

2.水污染责任纠纷;

3.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4.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

5.土壤污染责任纠纷;

6.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7.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8.其他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9.探矿权纠纷;

10.采矿权纠纷;

11.取水权纠纷;

12.养殖权纠纷;

13.捕捞权纠纷。

(三)环境资源行政案件

1.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2.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3.环境保护行政许可;

4.环境保护行政强制;

5.环境保护政府信息公开;

6.环境保护行政不作为;

7.渔业行政管理;

8.畜牧行政管理。

特此公告。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