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布《关于2023年全国法院环境公益诉讼审判优秀业务成果评选情况的通报》,其中由柳州中院民一庭员额法官侯海丽主办的(2022)桂02民初298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获得了2023年全国法院环境公益诉讼优秀裁判文书(民事类)三等奖。该裁判文书为今年广西法院系统唯一一篇获奖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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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诉孔某汝、刘某勋、覃某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至2020年8月期间,孔某汝、刘某勋、覃某常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共同到柳城县沙埔镇的山岭实施非法开采行为,孔某汝个人还到柳城县沙埔镇沙埔村某屯实施非法采挖行为。造成国家矿产损失以及开采地生态环境的重大破坏和损害。2021年6月,柳州市人民政府指定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该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三人磋商不成,遂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判令三人赔偿非法采矿造成矿产损失1677820元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复垦)费2469200元、编制修复方案费190000元。
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查明孔某汝、刘某勋、覃某常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孔某汝、刘某勋、覃某常的非法开采行为,对涉案山岭地质环境造成了破坏,依法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三被告磋商不成,根据案涉山岭的《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恢复治理方案》,综合考虑三被告均没有及时履行修复受损环境责任的能力,诉请三被告直接承担修复费用并支付编制修复方案费,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根据已生效刑事判决追缴孔某汝、刘某勋、覃某常非法采矿犯罪行为的非法所得,不再重复支持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本案中提出的矿产资源损失。一审判决:孔某汝、刘某勋、覃某常连带向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支付土地复垦和环境恢复治理费用190万余元,编制修复方案费14万余元;孔某汝向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支付土地复垦和环境恢复治理费用51万余元,编制修复方案费5万余元;驳回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损害了人民群众及子孙后代的长远利益。本案依法确认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诉讼主体资格,充分考虑非法采矿者的履行能力,合理确定了非法采矿者应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贯彻新发展理念、依法保障矿山地质环境良性、和谐、可持续发展的坚强决心。本案综合考虑生效刑事判决已根据销售所得或非法采挖的数量计算追缴违法所得的款项,兼具对违法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及对国家矿产资源损失的赔偿性质,秉持“不缺位、不越位”原则,对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的矿产资源损失不再重复支持,体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刑事审判的有机衔接,对类案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本次获奖是对柳州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充分肯定。近年来,全市法院扎实履行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强化生态安全屏障建设,高度重视和提升审判质量及裁判文书制作水平,努力将每一个环境资源案件打造为精品,目前已有5篇(件)环境资源裁判文书(案例)获得自治区级以上表彰或入选典型案例。通过法院官网、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平台推送典型案例的形式,真实生动宣传环境资源保护的重要意义,引导群众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下一步,柳州中院将坚持用最严格的司法审判,保护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为宜居宜业美丽龙城提供强大司法保障。
信息来源:民一庭
作者:杨楚楚
编辑:彭高翔
责编:黄麟茜
审核:陈泰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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