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发的照片

甘某和刘某是一家公司的同事,平时关系不错,经常一起吃饭聊天。甘某有一个男朋友,两人感情稳定

一天晚上,甘某想给男朋友发一张自己的上半身裸照,增加一些情趣。她拍好照片后,打开微信,却不小心点到了刘某的名字,就这样将裸照发给了刘某

甘某马上意识到自己的失误,赶紧撤回了消息,并向刘某道歉,说是发错了人。刘某回复说没关系,他也没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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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胁的开始

甘某以为事情就这样过去了,没想到第二天上班时,刘某找她谈话,说他其实用恢复软件将她的裸照恢复了,并且还保存在手机里。

他说他对甘某有好感,想和她发展一段关系。甘某拒绝了他的要求,说她已经有男朋友了,而且他们是同事,不应该搞这种事。

刘某不肯放弃,说如果她不答应他,他就会把裸照公布出去,让她名誉扫地。甘某被吓坏了,请求刘某不要这样做,并答应和他保持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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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下来的一个月里,刘某以公布裸照相威胁,强迫甘某4次与他发生性关系。每次都是在下班后或周末,在刘某租的房子里。

甘某每次都极力反抗和哭泣,但刘某毫不留情。甘某觉得自己快要崩溃了,她不敢告诉男朋友或其他人,怕他们知道自己的丑事。

她也不敢报警,怕警察不相信她或者责怪她。她只能忍受着刘某的欺凌和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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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某的痛苦

甘某每次被刘某性侵后,都感到无比的痛苦和羞耻。她觉得自己像是一个垃圾,被刘某随意玩弄和抛弃。

她不敢看自己的身体,也不敢面对自己的男朋友。她开始变得沉默寡言,对工作和生活失去了兴趣。她经常做噩梦,梦见刘某对她施暴,或者裸照被公布出去。

她有时候想过自杀,但又怕死。她觉得自己没有出路,只能一直忍受着刘某的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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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对甘某的性侵并没有停止的打算。他觉得甘某是他的玩物,可以随心所欲地控制和利用。他还想找其他女同事发裸照给他,然后用同样的手段威胁她们。

他觉得自己很聪明,不会被人发现。但是他错了。甘某在一次被刘某性侵后,终于鼓起了勇气,向警察报了案。警察立即展开了调查,并在刘某的手机里找到了甘某的裸照和其他证据。刘某被抓获并拘留,等待着法律的审判。

对于本案的法律分析

刘某是否构成强奸罪?

刘某以公布甘某裸照相威胁,强迫甘某4次与他发生性关系,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刘某虽然没有使用暴力手段,但是利用甘某某的裸照对其进行精神上的胁迫,使其不得不屈从于他的性要求,这属于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因此,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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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断刘某是否构成强奸罪时,还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甘某某是否是自愿发给刘某的裸照。如果甘某某是出于爱情或者其他动机主动发给刘某的裸照,那么刘某恢复裸照并不构成非法侵占或者侵犯隐私的行为,也不构成对甘某某的胁迫

但是如果甘某某是误发或者无意中发给刘某的裸照,那么刘某恢复裸照就是侵犯了甘某某的合法权益,也就构成了对甘某某的胁迫。

本案中,根据案情描述,她并不是自愿发给刘某的裸照,而是误发或者无意中发给刘某的裸照。因此,刘某恢复裸照就是侵犯了甘某某的合法权益,也就构成了对甘某某的胁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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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某是否有过错?

从法律角度来看,甘某没有任何过错。甘某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身体和隐私,并且她只是想给自己的男朋友增加一些情趣,并没有任何不良动机。而且甘某及时撤回了消息,并向刘某道歉,表明了她不想让刘某看到裸照的意愿

而刘某却用恢复软件将照片恢复,并以此威胁甘某与他发生性关系。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甘某的身体和隐私权利,而且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公开收集、使用规则等信息。

因此,在本案中,甘某没有过错,而刘某才是唯一的过错方。

刘某的刑罚是否合适?

这样的刑罚是否合适呢?从法律角度来看,这样的刑罚是符合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

法定原则是指刑事法律必须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并公布的,而且只有在法律规定了某种行为是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后,才能对行为人进行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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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考虑到刘某没有造成甘某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也没有其他加重情节,而且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法院一审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年,并赔偿甘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5万元,是在法定范围内对刘某进行了适当的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