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上海法治报》整版刊登了一起申请变更监护人的案件。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虹口法院)经审理,依法准许了毛大姐夫妇(化名)要求指定其担任昊昊(化名)监护人的申请。
八年的奔波终于有了圆满的结果,而这一切都要从毛大姐夫妇带着一份特殊的说明来到法院说起……
来自当事人的一封信
“但八年中这一切都是徒劳一场,遗憾始终未能如愿……”
这封情真意切的手写信正是来自申请人毛大姐夫妇,为了能获得昊昊的监护权,这对聋哑夫妇在八年间多次辗转昊昊生母小婕(化名)的老家山西及上海之间,向福利院、民政局等多部门提出申请,却因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2012年,18岁的聋哑女孩小婕未婚先孕,在上海杨浦一家医院生下了昊昊。由于天生残疾、文化程度不高,靠着打零工维持生计的小婕显然无能力抚养孩子。于是,小婕将昊昊托付给毛大姐夫妇抚养,并写下一份《关于请求他人领养孩子的申请》。
几年来,经毛大姐夫妇悉心养育,昊昊也健康快乐地成长着。彼时的毛大姐夫妇一心想着照顾孩子,没有为昊昊办理落户,也没有办理过其他手续,他们以为有小婕的《申请》就够了。可是,当昊昊到了入学的年纪,毛大姐夫妇才发现,因为没有户口,昊昊的入学成了难题。
为了让孩子能够顺利入学,开启正常健康的人生,毛大姐夫妇自2015年开始,先后来到小婕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及福利院想要办理相关手续,然而事与愿违,几年过去了始终得不到回应。
万般无奈下,夫妇俩决定诉诸法律,于是来到上海虹口法院申请变更昊昊的监护权。
多方联动推动案件顺利进入诉讼程序
接到诉讼材料后,上海虹口法院立案庭在审查时发现毛大姐夫妇提交的证明并不齐全,在了解诉讼“背后的故事”后,立案庭及时汇报,希望能够从源头上解决这桩“棘手”的纠纷。
“直接立案虽然可以,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如果缺乏必要的材料,按程序驳回还是解决不了申请人的实际诉求,而昊昊入学难的问题也会继续存在。”立案庭副庭长周巍解释道。
为了达到实质案结事了、切实维护昊昊合法权益的效果,周巍多次与申请人毛大姐夫妇的代理人积极沟通,在做好沟通之余,还积极联系夫妇俩所在街道居委会,多方联动协商解决方法。
“期间我一直关注着这起案件,希望居委能够和当地民政部门做好沟通工作,从实际情况出发为申请人提供证明,让案件能尽快进入到诉讼程序,也希望孩子能够尽快明确监护权,拥有一个健康完整的童年。”周巍情真意切地说。
最终,在多方努力下,毛大姐夫妇经向所在地街道居委会提出申请,收获一份情况说明,详释证明了昊昊跟随毛大姐夫妇多年共同生活的具体情况等,并指明昊昊由毛大姐夫妇监护更为合适。正是这份特殊的说明,让这例变更监护人案件得以正式进入诉讼程序。
日前,上海虹口法院已依法作出判决,让昊昊的监护不再“缺位”。
民法典邀你学
根据《民法典》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而该条规定简化了请求法院指定监护人的程序,取消了向法院之外的其他组织或机关申请指定监护人的前置程序,不仅规定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确定监护人,还明确了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监护资格认定。
同时,该条也明确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未来,上海虹口法院将立足“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上持续发力,积极探索创新举措,加强联动各方力量,以深化能动司法推进未成年人保护理念深根厚植,用司法的温暖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素材来源 | 立案庭
文丨政治部 郁玥、李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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