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庆云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齐河县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齐河县人民医院原院长周芹受贿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周某利用担任齐河县人民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为山东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赵某等19个单位或个人在医疗设备和药品出售、工程承揽、药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并于2007年至2023年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22.5万元,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合议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庭审过程井然有序、有条不紊,被告人周某深刻忏悔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个月前的一场庭审

7月19日下午,武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乐陵市政协原副主席、乐陵市人民医院原院长马润洲受贿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8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马润洲利用职务之便,为济南医疗设备经销、药品经销商王某某、于某某、周某等7个个人和单位在医疗器械采购、药品配送、合同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现金400余万元,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马润洲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马润洲深刻忏悔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本站附:量刑规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上述案件中,受贿700万、400万元,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范畴。

以案为鉴,警钟长鸣。作为手握公权力的人员,要时刻牢记“法纪之剑”高悬于头顶,要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常除非分之想,常修为政之德,树牢正确的是非观、义利观、权力观、事业观,始终做到慎独慎微慎始慎终、自重自警自省自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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