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封面新闻

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求职应聘时,用人单位一般都会邀请求职者填写相关应聘调查表格,以便了解求职者的教育、工作等背景情况,但看似“例行公事”的填报,却能够反映出求职者的诚信品质。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发布一起案例,提醒广大求职者,因虚报学历而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小汤(化名)在本科院校学习三年后自行申请退学,其后又进入某专科院校学习并取得专科学历。在后续求职过程中,小汤在《应聘申请表》“教育背景”栏中的教育单位处仅填写了其中途退学的本科院校,并未填写其实际毕业的专科院校。

小汤被录取后,用人单位要求小汤提供相应的学历证书,但小汤一直未予提交。再后,用人单位联系了小汤填写的本科院校,获知小汤中途退学、本科并未毕业的事实。用人单位遂决定开除小汤,引发劳动争议。

小汤认为,其已将学历事宜如实告知,在《应聘申请表》中没有填写已毕业和已拿到相关证书,小汤也提供了相应劳动,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法律既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也规定了劳动者的告知义务,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履行劳动合同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学历、学位、职业资格、工作经历等。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小汤的真实学历系专科,且所学专业为中医学,与用人单位招聘的酒店管理岗位明显不符。且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所要求的专业与学历也与酒店管理岗位职责、工作完成效果有关联性,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而小汤在提交的简历及应聘表中均自行填报的学历为该本科院校,但学习经历并不等同于“学历”,小汤的行为属于在应聘时故意提供虚假个人履历,致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劳动关系应属无效。

法官提醒,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是劳动法保护的主体,均受诚实信用原则的制约。在填写《应聘申请表》时,无论是教育工作背景,还是获奖履历等,应聘者都应如实填写,以避免被录用后产生的合同纠纷。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无论劳动者亦或用人单位均需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