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摘要:
或许大家都在午夜坐在街头吃过烧烤,但是不知道大家有没有遇到过,染着花花绿绿的头发,身上还有纹身的人,俗称小混混。相信在平时遇到小混混大家的反应都是躲避不及,然而也有人在被挑衅后,选择直接反击。
平时生活中,有孩子的家庭都会告诉自己的孩子看到小混混要避开,不要和他们起冲突,混混这个代名词天生就被大家讨厌。
一天。在广东湛江市的街头上,一堆年轻的男男女女在路边吃着烧烤,一边喝着啤酒,大声吹着牛,一边无所事事的看着街上的来来往往的人们,他们染着五颜六色的头发,还有的人直接光着膀子,甚至对着女生吹口哨。
烧烤摊旁边的人看到他们的作风都离得远远的,不愿意靠近这群小混混,生怕自己被无故挑衅。
此时一辆黑色的轿车经过路边,吴先生下车去烧烤店拿自己购买的烧烤,拿到他买的烧烤后,就准备开车离去。刚打开车门坐进去就感觉到不对劲。
不知道为什么,这群小混混中一名穿黑色短袖的男子突然起身,一边哄笑,一边拿着石头扔向吴先生的车,旁边一起吃烧烤的同伴看到后,不断的有人起来捡起东西往吴先生的车扔东西,看到吴先生没有反应,又拿起烧烤摊旁边的凳子以及顺手的啤酒瓶儿,向黑色的车砸过去。
路人看到后害怕的走远了,害怕下一秒就被扔过来的物品砸到了,烧烤店的老板想出来阻止一下,但是不清楚他们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矛盾,怕自己的点也因此遭殃了,躲在柜台后面查看监控,想看看到底发生了什么。
吴先生不想惹事儿,于是开着车准备离开。但是这几名混混却仍然不依不饶的,还是不断的拿着东西在砸着车。今天他们的行为很疯狂。他们用铁棍、砖块和木板无情地破坏着车辆的外壳,发出了可怕的撞击声。
看到自己的倒车镜和副驾驶的玻璃都被砸烂之后,吴先生实在忍不住了,决定反击。愤怒和恐惧交织在他的心中,吴先生愤怒的情绪迅速膨胀,一气之下启动了发动机,毫不犹豫地冲向混混们。
只见他开着车,直接向混混们撞了过去,看到吴先生确实要撞他们,混混们被吓得四处逃窜,纷纷避开了那辆来势汹汹的车。
然而最初挑事的人又一次在吴先生撞别人的时候,捡起石头再次扔向车子,吴先生更加愤怒,直接开车撞向他们,甚至撞翻了好多桌子,小混混看到吴先生这么疯狂,吓得跑进了烧烤店。
与此同时,有人看到这种平时在电影里才能看到的场景惊呆了,也有人拿起电话报了警,警察没一会就到达现场了,将吴先生和这群混混带回警局。
警察询问到:“你和他们产生了什么纠纷?”
吴先生表示自己根本不认识这群人,就下去拿了个烧烤,拿到就想走人了,结果这群人就冲上来砸自己的车子,现在车子被损坏到不能开,不知道招惹谁了。
“那你们是因为什么砸人家的车子,老实交代!”警察呵斥道。
“没什么,就是闲的无聊,谁让他开车过来买烧烤,我们就是看不惯。更何况,他开车过来撞我们,我们要告他杀人未遂。”这群人无所谓的说道。
过会,警察调取了烧烤店的监控,发现确实如此,这群混混就是喝酒上头后,无缘无故攻击吴先生。
此次事件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大家对小混混的行为深恶痛绝,支持吴先生行为的人要占到百分之80,有的群众觉得吴先生做的好,保护了自己的安全,虽然撞人有点莽撞,但是做了一件男人该做的事情。
也有的人觉得吴先生应该开车直接走人,不要和小混混产生纠纷,若是撞到人,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更多的人觉得,社会中的混混太多了,因为没受过教育,只会使用刀枪棍棒来解决问题,招猫逗狗,这种人在社会中就是毒瘤,不仅对社会治安有影响,甚至影响了大家的正常生活,不进行管控,他们会越来越过分,变成唐山打人事件的混混一样。
回头来看湛江这起事件,我们可以看到情绪上头时,会做出多么冲动的事情,也需要思考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程度,也让我们看到在遇到这类事情后,我们应该怎么做,才能安全的度过,而不是担心自己的安全,或者因为别人的挑衅导致自己受损失,遵守法律,保护自己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以案释法:
这件案例中,小混混动手打砸他人车辆属于什么行为?吴先生开车去撞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小混混动手打砸吴先生车辆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寻衅滋事罪,在公共场合起哄闹事,随意殴打他人,根据刑法规定,已经构成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以下两种情况:
情况一:车主受到攻击后采取了合理的自卫行为
如果车主受到了混混的攻击,并且在猛撞前已经尝试过其他防御手段(例如报警、求助等),那么车主可能会被视为正当防卫,因为他在保护自己的生命和财产免受进一步威胁。
在这种情况下,混混可能会被视为挑衅者,并承担一定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起案件中,吴先生莫名其妙被他人打砸车辆,人身和财产都被人侵害,在被逼迫到没办法时,采取了开车撞人的行为来阻止他人的故意伤害,属于正当防卫。
因为他的冲撞行为并未导致人员伤亡,只是阻止了小混混的暴力行为,一旦多次猛烈撞击后产生伤亡,那就会涉及到承担防卫过当的法律责任。
情况二:车主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
如果车主在驾车行驶时故意猛撞混混,或者未能合理控制车速和方向造成其他人员或车辆受伤,那么车主的行为可能构成危险驾驶。
在这种情况下,车主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并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或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本次案件中,吴先生在开车离开时,被混混堵住,无奈下采取撞人行为,在正常保护自己的限度中,然而在不断被挑衅后,因为情绪的变化,开始猛烈撞击他们时,就已经超过了正常防卫的范畴,但是因为没有造成伤害,所以不属于危险驾驶罪。
但是,在平常生活中遇到侵害,我们进行反抗时,要知道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点在哪?否则有时候我们从一开始是受害者的角色,在进行反击后,因为行为的暴力,导致我们防卫过当,反而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时,才是得不偿失。
结语:
社会中走上无业游民道路的小年轻并不在少数,不上班、啃老,无所事事是他们的常态,因为没有正经工作,甚至还有人选择进入帮派,抢劫别人。近几年,国家扫黑除恶的力度逐渐加强,相信我们的生活会越来越平静。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关系到大家受到冲突后的选择,保持冷静也是十分重要的,对法律知识多加学习会让我们在遇到事情不慌不忙。不至于手忙脚乱或者情绪上头而导致错手伤人,可以保障大家的权益,维护好社会环境。
对以上案例大家有何看法?请大家在评论区处留言。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