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最近就遭受了一个貌似合理但细思则恐的故事,也可以称为事故。
笔者既是一名法律职业者,也算是一名信托从业者。偶然机会结识到一名投资信托被骗信托投资者,想委托笔者作为专业律师开展诉讼维权。经过前期调研和法律论证,笔者已经初步固定了该信托机构的违法违规事实,也觉得是难得实现专业价值的机会。奈何笔者在申请所内立案的时候被告知不能代理,因为构成利益冲突。
对此,笔者一度非常不解,也是不忍放弃。与已然占领既得利益格局、肆意挥霍、交换资源的大律师不同,年轻律师要保持一颗咬定青山不放松的精神,力争崭露头角。难得遇到与自身专业如此匹配的诉讼业务,岂能放弃?于是,笔者使出浑身解数,甚至不惜与分所主要高伙团队闹掰的风险,一方面向总所申诉申辩分所与总所并非同一律所、仅仅挂名而已,另一方面在分所内力推要求分所管委会审议批准。可即便如此,仍然是失败告终。
笔者不禁要问到底是笔者错了呢,还是有些大机构在钻法律漏洞搞垄断呢?经过研习利冲相关法律法规后,笔者认为当下的律所利冲审查制度已经严重背离了《律师法》第39条的初心和使命,已然成为一群既得利益者对后来改革者的规则绑架,甚至成为某些大型金融机构耍流氓、助纣为虐的工具。且听笔者娓娓道来。
律师利益冲突制度设立初衷是为了防止同一律师双重代理,侵害委托人的权益。后来,因为同一家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之间也存在代理同一诉讼案件的可能,为防止同一律所律师相互串通侵害当事人利益,也就慢慢催生后来的律协要求律所在立案前要自查所立案件是否与在先案件存在利益冲突。
为了打击排斥信托专业法律人士代表投资者对其诉讼,他们采取的不是团灭战术,而是利益诱导的拉帮结派战术。通过将专业信托律所入库、收入囊中,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利冲条款,逼迫大所及律师团队无法与之对抗。于是乎,信托公司每年都会搞一场生龙活虎、别开生面入库选美大赛,邀请信托行业的各路法律专业高手来竞相参与入库。
各个大所也是为了赢得信托机构的大客户,毫无底线地谄媚,甚至将莫须有的利冲体制作为筹码,为的就是赢得门票权,争取合作机会。信托机构们,则是坐享其成只要你入库,也就意味着你及你所属的总所、分所全面放弃代表当事人起诉信托机构的权利。但关键是这合理吗?于情于理完全不合理。
另一方面,有些机构为了阻却防止专业法律人士成为其诉讼对立方,肆意扩张解释利益冲突规则,构建起不能起诉他们的防火墙。更为滑稽可笑的是,原本《律师法》第39条的直接利冲,竟被歪曲成只要是在该机构有诉讼或非诉业务,都构成利冲,进而不能立案。试问问该等利冲是真的利冲吗?保密是律师的基本职业道德,难不成仅仅因为所内其他律师可能了解所谓案件信息,就剥夺了该律所其他律师代理的权利?
难道一个利冲规则就可以扼杀金钱诱惑吗?
俗话说,最大的不公平不是规则本身的不公平,而是制定规则权利分配的不公平。一个制度再完美,如果把制度制定权、解释权分配给既得利益者,也很难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律师利益冲突规则本身就是一个监管规则,本不应该授权给一群既得利益律师组成的律协来制定、实施,否则怎么能寄希望于其良心发现,不滥用解释权呢?又怎么能希冀于其不监守自盗呢?,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俗话说,“人在江湖,身不由己”。江湖规矩不应成为既得利益者的私人领地,而应是政府监控下的公平市场。否则不要谈什么公平,只能寄希望于良心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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