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吐槽会被拘留?

七旬老人迷上微信,在微信群吐槽物业,竟为自己引来牢狱之灾,警察局给出回应老人涉嫌寻衅滋事,老人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会如何判决?

某日深夜,刘大爷正在家中睡觉,被一阵急促的敲门声敲震醒,刘大爷打开门,发现来人竟是公安,刘大爷吓得出了一身冷汗。

公安告诉刘大爷,由于刘大爷上午在微信群里吐槽物业,还造谣说当地物业与上级领导有关系,现在涉嫌寻衅滋事,要将刘大爷带回警察进行讯问,刘大爷只能跟公安到达警察局。

来到警局后,经过警察的讯问,刘大爷被定性为寻衅滋事,受到了拘留十天和罚款几百元的行政处罚,刘大爷大喊冤枉,自己只不过是在微信群说说了几句话,竟然会被定性为严重违法行为。

刘大爷被放出来后深感不公,于是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自己的罚款决定,上级机关经过审查后,认为公安局做出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

于是,刘大爷便聘请律师将当地公安局告上法院,认为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错误。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刘大爷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撤销公安对刘大爷的处罚决定,并且要求公安机关向刘大爷赔礼道歉,还要赔偿5000元的损失。

刘大爷只是在微信群里面抱怨物业管理不到位,就被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危害社会秩序为由,判处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刘大爷的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后刘大刘大爷向法院起诉后法院给予5000元的赔偿的依据是什么?

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如下:

第一,赵大爷的行为的危害程度未达到应受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应当与行为的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性程度相适应。

但是在本案中,赵大爷只是在微信群中抱怨了几句,物业管理不到位,物业的相关人员不负责。

物业与上级领导之间存在着关系,但是张大爷并未捏造任何的证据证明物业与上级领导之间存在关系。

而且在微信群中人多口杂,当张大爷将此条信息发出以后,很快就被其他信息所覆盖,也没有人去追究物业与上级部门之间是否存在关系。

张大爷的造谣行为未产生严重的严重的社会影响,其社会危害程度,未达到应受行政处罚法处罚的标准。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拘留等。拘留应当针对的是违法严重但是又不构成犯罪的现象。

但是在本案中,赵大爷只是口头上的抱怨以及在微信群中多说了几句话,其违法程度并没有那么严重,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就已经能够。

达到处罚与教育的目的,但是行政机关却做出拘留的行政处罚决定,这过分严厉了。

赵大爷不构成寻衅滋事的理由如下:

根据《行政法》的规定,寻衅滋事指的是破坏社会秩序,但是情节这尚不严重的情形。

在本案中,赵大爷只是在微信群中说物业管理不好,物业工作人员不负责任,并没有破坏任何的公共秩序。

在现实生活中,寻衅滋事更多的指的是在公共场所进行哄闹抢或者其他的行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但是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在本案中,赵大爷只在微信群中发信息,并没有影响到现实的生活秩序,也没有影响到微信群内的秩序,所以赵大爷未扰乱公共秩序,不符合寻衅滋事的构成。不应当对赵大爷定性为寻衅滋事。

赔偿赵大爷的依据是国家赔偿法: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的行为造成当事人身体、财产损失的,应给予相应的赔偿。

在本案中,是公安机关对赵大爷做出行政拘留的决定,公安机关属于法定的国家机关,满足国家赔偿法的主体要件。

其次,通过上述的分析可以知道,赵大爷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但是公安机关却以寻衅滋事拘留赵大爷十天,侵犯了赵大爷的人身自由权。

所以,赵大爷可以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对对自己造成的伤害赔礼道歉,并且给予相应的赔偿。

综上所述,法院在审理的时候才会支持赵大爷的请求,判决公安机关赔偿赵大爷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