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信息来源:业达海洋
1.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2.海域管理范围为2021年山东省政府批复海岸线向海一侧至海洋功能区划外缘线。
3.取得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其他经营性项目用海海域使用权需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招拍挂项目由海发局编制出让方案,烟台市政府批准后,一般委托海洋产权交易中心开展出让工作,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确定后与海发局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海域出让价款,按规定办理海域不动产登记,取得不动产证书。
列入政府重点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码头的配套港池项目,传统赶海区、海洋保护区以及其它涉及公共利益海域内的项目可不用招拍挂。
4.可以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申请使用海域,提交下列书面材料:①海域使用申请书②海域使用论证材料③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
5.填海五十公顷以上、围海一百公顷以上、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七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报国务院审批。围海造地、码头、堤坝、围堰、储灰场等填海型项目用海不满五十公顷的;盐田、渔池、半封闭式港池等围海型项目以及海上人工构造物用海六十公顷以上不满一百公顷的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审批。盐田、渔池、半封闭式港池等围海型项目以及海上人工构造物用海十公顷以上不满六十公顷的;增殖、养殖、浴场、码头前水域、航道、锚地、旅游、体育活动等开放型项目用海二百公顷以上不满七百公顷的由烟台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项目由区行政审批局审查办理。
6.海域使用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通过税务缴纳海域使用金,凭批复及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海域使用申请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
7.用海单位应按照批复的用海范围、方式、用途依法使用海域,落实生态保护措施,接受省、市、区海洋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8.使用特定海域不足三个月的排他性用海活动到海发局办理临时用海手续。
9.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由税务部门征收。用海单位需凭用海批复或海域权属证书到海发局办理缴费信息采集,获取采集码,凭采集码到税务窗口办理缴费。
10.海域使用金可依法申请减免,免缴省级及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养殖用海项目海域使用金,到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海洋局办理。
11.建设项目确需占用自然岸线的需要严格进行论证,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中要明确提出占用自然岸线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结论,且必须按照不低于1:1比例占补平衡。区海发局指导用海单位提出可行的自然岸线占补方案,逐级报省海洋局备案,用海项目批复后一年内应完成占补方案内容实施。
占补方案中重点明确项目拟占用自然岸线和拟修复岸线情况(包括岸线的现状、类型、位置、长度等,并附相应的坐标信息)、岸线占用和修复的规划符合性、岸线修复具体方案(包括实施主体、资金安排、实施计划)、方案实施可行性等内容。
12.涉及“已批未填”类历史遗留问题中继续填海的,项目单位要按照继续填海协议书约定完成填海,申请竣工验收,并按照生态建设方案按时完成生态修复。
13.涉及“已批未填”类历史遗留问题中不再填海的,已部分填海的项目要申请办理填海竣工验收;未开展填海的项目要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注销手续。按照不再填海的面积及时申请海域使用金退库。
14.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需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区海发局或烟台市海监支队、山东省海洋与渔业执法监察局将限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15.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区海发局或烟台市海监支队、山东省海洋与渔业执法监察局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将提请原批准单位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
16.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税务部门将下发催缴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的,海发局将提请原批准单位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
17.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区海发局或烟台市海监支队、山东省海洋与渔业执法监察局将责令限期办理,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办理的,以非法占用海域进行处罚。
18.海域使用权终止,原海域使用权人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区海发局或烟台市海监支队、山东省海洋与渔业执法监察局将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将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原海域使用权人承担。
19.拒不接受区海发局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的,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20.未按规定合理使用海域,闲置海域的,闲置海域超过一年的,处闲置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连续闲置海域超过二年的,处闲置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申请原批准单位吊销海域使用权证书。
海洋经济发展局
2023年8月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