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独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基本案情

家住独山县上司镇的卢某为赚“快钱”,通过其表哥介绍认识操作网络洗钱的两名陌生男子,约定按照提供银行卡帮助洗钱金额的5%获取好处费。2023年4月至5月期间,在独山县下司镇高速公路出口、荷花池等地,卢某将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及密码、身份证等物品交给该两名陌生男子用于转移非法资金。经查,通过两张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高达280万余元。卢某非法获利11000元。涉案资金中,已经查明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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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结

庭审中,卢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并将犯罪所得赃款11000元全部退缴。法院经审理认为,卢某明知对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为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依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卢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罪所得1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获得财富要靠勤劳实干,勿因蝇头小利出租、出售、出借或者购买银行卡、支付账户(微信、支付宝等),从而沦为诈骗分子的“犯罪工具”。出售者不仅会被列入不良信用用户名单,还可能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独山县法院

审核:赵映 金晶

编辑:沈重阳 封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