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杨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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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条是对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的法律规定,那么在哪些情形下,行政相对人应启动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呢?本文将进行一一梳理。

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启动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并符合法律规定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并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是认为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申请人可启动行政复议程序:

1、涉税争议

(1)一般纳税争议

《税收征收法》第八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涉海关的纳税争议

《海关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涉外汇管理机关的争议

《外汇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外汇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对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争议

《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第五十三条: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4涉企业法人登记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法人对登记主管机关的处罚不服时,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后15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没款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涉社会保险费征缴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缴费单位的缴费个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6涉会计师注册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注册会计师协会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复议。”

第十三条第二款:“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的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复议。”

7自然资源权属争议

《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被申请人明确

(二)被申请人明确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一般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申请人是任何一个行政复议案件都不可缺少的行政复议参加人。如果没有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明确,行政复议机关就无法进行行政复议。

(三)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申请行政复议,必须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以使行政复议机关明确申请人的行政复议主张。除明确的请求外,申请人还需具备能够证明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事实材料,若申请人无法提供上述材料,行政复议机关可能将不予受理。

(四)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机关的职责范围

(四)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机关的职责范围

申请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必须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若向无管辖权的机关提出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该行政复议将不能成立。

(五)符合法定的申请期限

(五)符合法定的申请期限

申请人对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