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自建房重建标准”如下:
(1)重建范围限定在原房屋基础范围内,保持原址、原貌、原面积,不得超出原占地面积,且不能影响道路、市政管线、排水等基本安全和卫生要求。
(2)修缮后的房屋不得超出原房屋所有权证所载建筑面积,不得改变建筑物的使用功能、高度、层数和立面风格。
(3)该规定不适用于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整体搬迁范围。
(4)在取得所在辖区规划部门的批准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方可进行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