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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 Amy姐讲海外

本文来源 | Amy姐讲海外(ID: Amy-global)已获 授权

全球公民概念兴起,

他们富有且崇尚自由,他们基于全球资产配置、财富传承、子女教育等等各种诉求规划自己的公民和居民身份,他们完全不受身份约束。

但在资本市场尤其是IPO领域,这些不受身份约束的,或已双重国籍“的实控人和股东们,会否影响上市,又如何破解?

今天我们通过几个IPO实例来看这个问题。

1

国籍法

先看中国关于双重国籍的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不承认 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1.外国人的近亲属;2.定居在外国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 第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可以看到,

首先我国并不认可双重国籍,中国国籍与外国国籍只能二选一。

其次,国籍法有关于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条款,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定居外国;2)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

但实践中也有些问题,

一是国籍法并未对“定居外国”作出详细解释,相对难以界定是否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以及有些 人士在取得外国国籍后并未定居于国外,或即便定于国外 而未能及时完成中国国籍身份注销,导致出现事实上的“双重国籍”

在IPO过程中,

基于上市规范性及合规性要求,这些事实上的双重国籍导致的身份的变动,可能会涉及拟上市企业性质变更、主管机关审批程序、行业准入限制、资金外汇管理等多个方面。

因此监管在对于“双重国籍”问题的审核关注点,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股东取得股权时,是否存在事实“双重国籍”情况; 2)是否存在利用“双重国籍”身份规避相关法律规定监管,如外商投资准入限制、外汇管制等; 3)是否存在利用“双重国籍”身份骗取相关税收优惠或其他优惠待遇; 4)是否曾因“双重国籍”问题遭受处罚或存在潜在的遭受处罚的风险等。

接下来看两个实例,看“双重国籍”股东是如何破解IPO的?

2

“双重国籍”IPO的实例1:东和新材股东Qingbin Zhang(张庆彬)

在北交所上市公司东和新材(839792)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股东Qingbin Zhang(张庆彬)同时持有中国国籍和澳大利亚国籍的情况。

在对Qingbin Zhang(张庆彬)持股性质认定时,分析了是否存在违反外汇管理规定,以及拟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规避外商投资行业限制,不当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待遇等方面,

并且在取得了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会‘因身份问题’受到本局处罚”的说明,以及Qingbin Zhang(张庆彬)个人并非主观故意,且在后面申请了注销境内户籍并交还了中国身份证消除了不规范状态。

最后东和新材不受股东存在过事实上的双重国籍的影响,顺利在北交所上市

关于东和新材股东Qingbin Zhang(张庆彬)存在事实上双重国籍问题,在监管层关注的持股性质的认定事宜上,招股说明书里阐述的原文(部分)如下:

公司发起人股东 Qingbin Zhang(张庆彬)于2006年获得澳大利亚国籍, 因不了解相关规定,Qingbin Zhang(张庆彬)取得澳大利亚国籍后未及时主动办理境内户籍注销,并于2015年12月以境内自然人身份认购东和有限新增注册资本成为公司股东。截至本招股书出具日,Qingbin Zhang(张庆彬)持有公司股权及变化情况如下:

Qingbin Zhang(张庆彬)在已取得澳大利亚国籍后仍以境内自然人身份投资并持股内资企业之行为存在法律瑕疵,但鉴于:

①根据Qingbin Zhang(张庆彬)出具的书面声明,其自始均系以境内自然人身份对发行人及其前身进行投资并持有其股权,并以个人在境内合法拥有的人民币资产足额支付上述股权/股票认购款、转让款,上述持股期间,其自始不涉及直接或间接以境外资金汇入境内或以外汇支付上述股权/股票认购款、转让款的情形,资金来源合法,且未违反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

②根据 Qingbin Zhang(张庆彬)出具的书面声明及其提供的资料,其取得澳大利亚国籍后,未及时办理中国境内户籍注销手续并继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境内自然人身份对发行人及其前身进行投资及持股,系因不了解中国国籍相关政策引致,无规避外商投资相关法律规定和主管部门审批或规避外商投资行业限制之主观故意,并已于2020年1月主动向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境内户籍注销并交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消除不规范状态。

③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以及参照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8]外经贸资综函字第492号《关于外商以人民币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务部商资综便字[2008]第3号关于对《关于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外籍股东股份性质认定的函》的精神,外籍股东以人民币资产进行的投资不属于外资

④发行人及其前身自2015年以来的主营业务均为耐火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 年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外商投资准入特别 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 年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 年版)》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及其前身主营业务均不涉及限制类或禁止类的外商投资产业范围,发行人及其前身不存在规避外商投资行业限制的情形

⑤发行人及其前身自设立至今,一直作为内资企业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待遇

⑥根据鞍山市商务局于2020年9月18日出具的说明,张庆彬以境内自然人身份及合法拥有的境内人民币资金对东和新材进行投资而持有东和新材股权的性质为内资股,其外籍身份不会导致公司企业类型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东和新材及前身自始均为内资企业,无需报商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或备案不违反《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 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商务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规定,不会因此受到本局的行政处罚

⑦根据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18日出具的说明,张庆彬以境内自然人身份及合法拥有的境内人民币资金对东和新材进行投资而持有东和新材股权的性质为内资股,张庆彬外籍身份不会导致东和新材企业类型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东和新材及前身自始均为内资企业,无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备案,未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登记或备案不违反《关 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不会因此受到本局的行政处罚

综上,Qingbin Zhang(张庆彬)在已取得澳大利亚国籍后仍以境内自然人身份对公司进行投资并持股之行为未改变公司内资企业性质,该等法律瑕疵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障碍。

3

“双重国籍”IPO的实例2:能之光实控人张发饶

在新三板能之光(873715)上市审核的反馈意见及回复中,披露了实控人张发饶同时持有中国国籍和加拿大国籍的情况。

首先券商律师认为实控人张发饶同时拥有中国国籍和加拿大国籍不符合中国国籍法的相关规定,但认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且为避免双重国籍这种情况,张发饶决定退出加拿大国籍。

再者,券商律师认为能之光公司设立、以及历次股权转让均合法且取得了相关部门的批复,是合法合规的。

最后能之光也未受实控人存在过事实上的双重国籍的影响,顺利在新三板挂牌

关于能之光实控人张发饶存在事实上双重国籍问题,引发的监管的问询及回复原文(部分)如下:

【问询】:

公司反馈督查报告显示,“根据张发饶先生提供的资料,张发饶先生于2007年取得加拿大护照,但张发饶先生住所在中国境内,也未办理过出境定居、注销中国户口的手续,目前张发饶正在办理放弃其曾经获得的加拿大护照的相关事宜”。请公司准确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国籍。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进一步核查公司实际控制人上述情形是否违反国籍法、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公司是否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历史上股权转让是否依法取得商务主管部门批复,公司设立是否合法合规。

【公司回复】: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发饶为中国国籍,由于张发饶先生取得加拿大国籍后未在外国定居,而是返回中国国内发展,不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并且在取得加拿大国籍后,张发饶先生未申请退出中国国籍,也未办理过出境定居、注销户口的手续,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因此张发饶先生仍具有中国公民身份。目前张发饶正在办理放弃其曾经获得的加拿大护照的相关事宜。

【主办券商、律师回复】:

1)尽调过程

查阅相关法律文件、工商资料;走访北仑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2)事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全套工商资料、走访记录

3)分析过程

1)公司实际控制人上述情形是否违反国籍法、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规定……、第九条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据此,除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情形外,中国公民必须经过本人申请及相关部门的批准后才丧失中国国籍。

自动丧失中国国籍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定居外国;第二,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丧失中国国籍的情形时,中国政府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的外国国籍,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由于张发饶先生取得加拿大国籍后未在外国定居,而是返回中国国内发展,不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并且在取得加拿大国籍后,张发饶先生未申请退出中国国籍,也未办理过出境定居、注销户口的手续,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因此张发饶先生仍具有中国公民身份。

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新碶派出所于2016年11月17日出具的《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显示:张发饶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现居住地为北仑新碶街道新隆华府11幢1001室。

项目组通过走访北仑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知悉,张发饶先生在具有中国国籍的同时取得加拿大国籍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相关规定,但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另户籍证明的开具前提需要具有中国国籍的身份,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新碶派出所于2017年4月25日出具《户籍证明》,故张发饶仍为中国公民。

根据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新碶派出所于2017年4月25日出具的《户籍证明》,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发饶先生住所地在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截止2017年4月25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发饶先生未在户籍所在地注销户口。

另张发饶先生为避免同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和加拿大护照的情况,其决定退出加拿大国籍,目前正在办理退出加拿大国籍相关手续。

综上,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发饶先生不存在自动放弃中国国籍的情形,张发饶先生为中国国籍。张发饶先生在具有中国国籍的同时取得加拿大国籍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相关规定,但张发饶先生的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另张发饶先生为避免同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和加拿大护照的情况,其决定退出加拿大国籍,目前正在办理退出加拿大国籍相关手续。

2)公司是否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历史上股权转让是否依法取得商务主管部门批复

……综上,公司2001年9月设立时为外商投资企业,历史上股权转让均依法取得商务主管部门批复;宁波能之光有限2001年9月设立时为注册地在浙江省宁波市的外商独资企业,但公司在2016年5月24日已得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宁开政项[2016]42号)《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并转为内资企业的批复》,批准了将公司性质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并撤销了公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公司的企业性质为内资企业。

3)公司设立是否合法合规

宁波能之光有限设立时为注册地在浙江省宁波市的外商独资企业,宁波能之光有限设立时外方独资股东张发饶的身份为日本留学生,国籍为中国国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浙政[1999]4号《浙江省大力引进国内外人才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浙江创业。依托各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积极创办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留学人员来浙江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确认,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浙政办发[1996]162号《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浙江工作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已获得国外长期居留权和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留学人员,到浙江投资或自办民营科技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或生产高新科技产品的,有关部门应优先办理立项审批。上述企业产品达到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标准的,企业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条件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兴办、领办、租赁各类企业或科技机构的留学人员,可在注册、贷款、税收、进出口等方面,本着同等条件优先、优惠的原则予以办理”。

根据宁波市政府于1995年8月18日制定的《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参加宁波建设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七项之规定,“留学人员可以以境外注册公司的名义来本市投资或以本人专利、专有技术和资金在本市的企业投资入股”。另据第五条之规定,“留学人员来本市投资或兴办企业、从事研究或生产高新科技产品的,可按规定享受先进高科技企业、先进技术型企业、产品出口型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

2016年12月22日,宁波市北仑区商务局出具《情况说明》:“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身“宁波能子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于2001年9月4日设立时,股东张发饶是以中国籍在日本留学人员身份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符合外商独资企业相关法律、法规”。

另外2016年12月16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发饶先生出具承诺:“本人于2001年9月4日以中国籍的日本留学生身份设立“宁波能子工程塑料有限公司”,符合宁波市北仑区经济开发区当时的相关政策,且已获得有权部门的批准。能子有限设立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通过不合法的“返程投资”方式获得税收优惠的情形。若因本人国籍问题导致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税收优惠等经济损失,由本人承担一切损失,保证不会引致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何损失”。

综上所述,张发饶在宁波能之光有限设立时为归国留学人员,其以自有资金出资设立注册地在浙江省宁波市、从事研究开发或生产高新科技产品的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确认,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于2016年12月22日再次得到有权部门的确认,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设立无效的情形,公司设立合法合规。

4)结论意见

主办券商核查后认为,实际控制人张发饶为中国国籍,实际控制人张发饶拥有中国国籍同时具有加拿大国籍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相关规定,但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公司的企业性质为内资企业;公司历史上股权转让依法取得商务主管部门批复;公司设立合法合规。

4

总结

综上可知,总结下来几点就是,

1、”双重国籍“不符合国籍法,但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2、IPO关注“双重国籍”主要是关注是否利用“双重国籍”身份规避相关法律规定监管、骗取相关税收优惠或其他优惠待遇,以及实控人/股东是否因“双重国籍”遭受处罚等等,实质在于关注“是否存在违法事实”以及由此引起的行政处罚风险

3、发行人通常从这几个方面解决实控人/股东“双重国籍”的问题,比如:

1)论证“双重国籍”情形未实质违反法律规定(比如关于外商投资准入限制的规定,不存在规避外汇监管规定,未违反外商投资法律规定,未利用身份骗取或实质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等等), 2)取得主管部门的未实质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是否存在处罚风险的书面说明(比如市场监督、发改、商务、外汇及税务等部门), 3)消除“双重国籍”违法情形(比如注销中国国籍身份,保留外国国籍;或者保留/恢复中国国际,注销外国国籍)。

所以,就所举例情况,

实质上的“双重国籍”虽然不符合国籍法相关规定,但并未由此引起行政处罚及并无行政处罚风险,因此未构成上市障碍。

本文作者Amy姐,入于会计师事务所,兴于券商投行。拆过红筹,做过并购。现帮移民的朋友打理家族资产,做跨境投资。

感谢Amy姐的跨境金融圈(ID:chinashintay)授权转载本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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